浙江公務員綜合基礎法律常識題匯總(2)
浙江公務員綜合基礎法律常識題匯總(2)
21、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22、賠償義務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或請求人對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訟。(行政賠償)
23、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4、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5、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26、賠償義務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或請求人對數額有異議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提請其上一級機關復議。復議機關應在2個月內作出決定。請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的日均工資計算。
28、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國領域要求國家賠償的,適用[賠償法]。
29、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30、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行的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訴法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31、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上訴訟的,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
32、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3、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訴后至人民法院一審內庭審結束前,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35、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36、單獨受理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審限為三個月,第二審為二個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審限與該西案件的審限相同。
37、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8、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9、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40、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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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4、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5、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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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的日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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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30、對起訴后經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并已執行的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和依照刑訴法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有權依法取得賠償。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賠償。
31、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上訴訟的,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
32、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請求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3、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訴后至人民法院一審內庭審結束前,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35、法院對賠償請求人未經確認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案件,在判決時應對賠償義務機關致害行為是否違法予以確認。
36、單獨受理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審限為三個月,第二審為二個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審限與該西案件的審限相同。
37、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8、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9、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40、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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