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時評:中西方公務員制度之比較
熱點時評:中西方公務員制度之比較
各國公務員制度不僅不同程度地反映著政治文明建設的普適價值,也扎根于自身所處的具體社會和歷史條件之中
中國公共管理中的人事制度,主要體現為國家的公務員制度。它脫胎于革命戰爭年代的干部制度,而與西方的公務員制度有明顯區別。
首先,從我國公務員制度體現的基本精神上看。公務員制度作為各國公共管理體制的一部分,與一國的基本國情有著密切的關系。各國公務員制度不僅程度不同地反映著政治文明建設的普適價值,也扎根于自身所處的具體社會和歷史條件之中,是人類政治文明成果和本國經濟、政治、意識形態、文化歷史傳統等因素的綜合體現。
其次,從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特色來看。我國公務員制度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相適應,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我國公務員制度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第一,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定義,我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這個定義比西方國家公務員的范圍要寬泛得多。在西方國家,“公務員”一般是指通過非選舉程序被任命擔任行政機關職務的工作人員。而我國則包括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政協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二,我國公務員隊伍要接受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參與政治活動。在西方國家,法律規定公務員在國家政治活動中要保持“中立”,公務員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組織的活動受到禁止或限制。而在我國,公務員不僅可以參加政黨和政黨的活動,而且應積極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對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同時,公務員中的共產黨員,還有義務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完成黨的任務,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并宣傳黨的主張。這與西方國家公務員在國家政治活動中要保持“距離”是不同的。
第三,我國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西方國家實行兩黨制或多黨制。為了避免執政黨的更替而造成政府工作人員更替的混亂,強調公務員是一個獨立的管理系統,與黨派脫鉤,黨派不直接管理公務員,而是由獨立的機構進行管理。而在我國,按照現行公務員管理體制,黨委組織部門具體負責干部路線、政策的貫徹執行,直接管理機關中較高職務層次的公務員。為了適應對公務員隊伍的依法統一管理的需要,《公務員法》明確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公務員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履行公務員管理的職責。這與西方國家強調公務員是一個獨立的管理系統,不受政黨干預是不同的。
第四,我國對公務員沒有政務類和事務類的劃分,并可通過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交流。西方國家公務員的基本類型的劃分可能不完全相同,但適用于《公務員法》的公務員主要是實行職務常任、不與內閣共進退的職業文官,而不適用于《公務員法》的公務員基本上是經選舉產生或政治任命的官員。因此,公務員大致可以分為政務官和事務官兩大類型,各有各的管理辦法。而在我國,不存在多黨輪流執政的情況。各級機關中,不論是領導成員或是一般公務員,不論是選任制或委任制,也不論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都是適用于《公務員法》的公務員。而且,公務員隊伍不是一個封閉系統,也沒有中央和地方公務員的區分。機關公務員和其他系統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通過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以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等方式進行交流。
更多詳情請查詢:浙江公務員考試網(ww.zjgwy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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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公務員制度不僅不同程度地反映著政治文明建設的普適價值,也扎根于自身所處的具體社會和歷史條件之中
中國公共管理中的人事制度,主要體現為國家的公務員制度。它脫胎于革命戰爭年代的干部制度,而與西方的公務員制度有明顯區別。
首先,從我國公務員制度體現的基本精神上看。公務員制度作為各國公共管理體制的一部分,與一國的基本國情有著密切的關系。各國公務員制度不僅程度不同地反映著政治文明建設的普適價值,也扎根于自身所處的具體社會和歷史條件之中,是人類政治文明成果和本國經濟、政治、意識形態、文化歷史傳統等因素的綜合體現。
其次,從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特色來看。我國公務員制度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相適應,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我國公務員制度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第一,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定義,我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這個定義比西方國家公務員的范圍要寬泛得多。在西方國家,“公務員”一般是指通過非選舉程序被任命擔任行政機關職務的工作人員。而我國則包括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政協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二,我國公務員隊伍要接受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參與政治活動。在西方國家,法律規定公務員在國家政治活動中要保持“中立”,公務員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組織的活動受到禁止或限制。而在我國,公務員不僅可以參加政黨和政黨的活動,而且應積極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對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同時,公務員中的共產黨員,還有義務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完成黨的任務,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并宣傳黨的主張。這與西方國家公務員在國家政治活動中要保持“距離”是不同的。
第三,我國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西方國家實行兩黨制或多黨制。為了避免執政黨的更替而造成政府工作人員更替的混亂,強調公務員是一個獨立的管理系統,與黨派脫鉤,黨派不直接管理公務員,而是由獨立的機構進行管理。而在我國,按照現行公務員管理體制,黨委組織部門具體負責干部路線、政策的貫徹執行,直接管理機關中較高職務層次的公務員。為了適應對公務員隊伍的依法統一管理的需要,《公務員法》明確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公務員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履行公務員管理的職責。這與西方國家強調公務員是一個獨立的管理系統,不受政黨干預是不同的。
第四,我國對公務員沒有政務類和事務類的劃分,并可通過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交流。西方國家公務員的基本類型的劃分可能不完全相同,但適用于《公務員法》的公務員主要是實行職務常任、不與內閣共進退的職業文官,而不適用于《公務員法》的公務員基本上是經選舉產生或政治任命的官員。因此,公務員大致可以分為政務官和事務官兩大類型,各有各的管理辦法。而在我國,不存在多黨輪流執政的情況。各級機關中,不論是領導成員或是一般公務員,不論是選任制或委任制,也不論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都是適用于《公務員法》的公務員。而且,公務員隊伍不是一個封閉系統,也沒有中央和地方公務員的區分。機關公務員和其他系統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通過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以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等方式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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