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務員綜合基礎法律常識題匯總(3)
浙江公務員綜合基礎法律常識題匯總(3)
41、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42、行政監察的對象: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43、對下列情形,監察機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44、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延長的,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45、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46、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47、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內,可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5日內作出裁決;不服該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8、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領域內,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的犯罪。
49、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5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5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5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5、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6、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7、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58、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9、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更多詳情請查詢:浙江公務員考試網(ww.zjgwy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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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對下列情形,監察機關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44、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延長的,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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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50元以下罰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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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刑法規定之罪的,適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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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52、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5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5、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6、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7、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58、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9、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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