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務員綜合基礎法律常識題匯總(7)
浙江公務員綜合基礎法律常識題匯總(7)
121、非法生產、竊照專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的,只成立非法生產間諜專用器材罪。
122、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其目的行為定罪處罰。
123、只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124、只要首要分子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125、刑法第292條所列四種情形是聚眾斗毆的加重情節,而第293條所列四種情形是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情節。
126、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又實施了其他犯罪的,實行數罪并罰。
127、對同一犯罪內容同時實施教唆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或者用傳授犯罪方法的手段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此種情況應按照吸收原則,從一重罪處罰。
128、如果行為人分別對不同對象進行教唆與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對象教唆此罪而傳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則應按所教唆的罪和傳授犯罪方法實行數罪并罰。
129、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的主體是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集會、游行、示威的一般參加者不成立此罪。
130、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成立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這里的致人死亡是指導致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
131、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斜坡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132、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或者幼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以****罪、奸淫幼女罪、詐騙罪定罪處罰。
133、行為人不是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只是單純的參加賭博的行為,不成立賭博罪。
134、對以賭博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宜認定為詐騙罪。
135、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包庇罪論處。
136、刑法第318條所列七項情形,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加重情節。其中(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都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不再定其他罪名。
137、在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過程中,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38、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39、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從重處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40、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偷越國(邊)境叛逃的,按叛逃罪處理,不另定偷越國(邊)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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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如果行為人分別對不同對象進行教唆與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向同一對象教唆此罪而傳授彼罪的犯罪方法,則應按所教唆的罪和傳授犯罪方法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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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或者幼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以****罪、奸淫幼女罪、詐騙罪定罪處罰。
133、行為人不是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只是單純的參加賭博的行為,不成立賭博罪。
134、對以賭博為名騙取他人財物的,宜認定為詐騙罪。
135、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以包庇罪論處。
136、刑法第318條所列七項情形,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加重情節。其中(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都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不再定其他罪名。
137、在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過程中,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38、犯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139、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從重處罰(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40、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偷越國(邊)境叛逃的,按叛逃罪處理,不另定偷越國(邊)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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