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務員法律常識知識之經濟法(1)
浙江公務員法律常識知識之經濟法(1)
1?反不正當競爭法
(1)調整對象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不正當競爭行為
①混淆行為: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②商業賄賂行為。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③虛假宣傳行為。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④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⑤低價傾銷行為。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銷售鮮活商品;
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季節性降價;
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⑥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⑦詆毀商譽行為。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更多詳情請查詢:浙江公務員考試網(ww.zjgwy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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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正當競爭行為
①混淆行為: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②商業賄賂行為。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③虛假宣傳行為。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④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⑤低價傾銷行為。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銷售鮮活商品;
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季節性降價;
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⑥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千元。
⑦詆毀商譽行為。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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