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務員法律常識知識之經濟法(2)
浙江公務員法律常識知識之經濟法(2)
2?拍賣法
(1)概述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2)基本原則
合法原則、三公原則(公開、公正、公平)、誠信原則。
(3)拍賣當事人
①拍賣人。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有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②拍賣師。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③競買人。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一,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第二,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三,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四,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④買受人。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一,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
第二,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三,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4)拍賣規則
瑕疵告知義務、底價規則、價高者得規則。
更多詳情請查詢:浙江公務員考試網(ww.zjgwy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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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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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原則、三公原則(公開、公正、公平)、誠信原則。
(3)拍賣當事人
①拍賣人。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有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②拍賣師。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③競買人。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一,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第二,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三,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四,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④買受人。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一,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
第二,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三,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4)拍賣規則
瑕疵告知義務、底價規則、價高者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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