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務員法律常識知識之經濟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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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產品質量法
(1)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①作為的義務:
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第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第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四,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②不作為的義務:
第一,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二,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四,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2)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①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③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④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⑥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⑦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更多詳情請查詢:浙江公務員考試網(ww.zjgwy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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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第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第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四,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②不作為的義務:
第一,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二,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四,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2)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①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③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④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⑥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⑦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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