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務員法律常識知識之經濟法(10)
浙江公務員法律常識知識之經濟法(10)
土地管理法
(1)土地所有權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
②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④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⑤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①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②提高土地利用率;
③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④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⑤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⑥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3)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①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③蔬菜生產基地;
④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⑤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4)建設用地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①基本農田;
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③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更多詳情請查詢:浙江公務員考試網(ww.zjgwy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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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權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
②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④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⑤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①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②提高土地利用率;
③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④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⑤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⑥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3)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①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③蔬菜生產基地;
④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⑤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4)建設用地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①基本農田;
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③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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