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務員法律常識知識之經濟法(9)
浙江公務員法律常識知識之經濟法(9)
9?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房地產開發(fā)用地
①土地使用權出讓。地使用權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②土地使用權劃撥。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2)房地產轉讓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權屬有爭議的;
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3)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③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更多詳情請查詢:浙江公務員考試網(ww.zjgwy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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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產開發(fā)用地
①土地使用權出讓。地使用權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②土地使用權劃撥。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
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2)房地產轉讓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
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權屬有爭議的;
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3)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③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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