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務員法律常識知識之經濟法(10)
浙江公務員法律常識知識之經濟法(10)
10?環境保護法
(1)概述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2)我國參加的國際法中的環境保護規范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
(3)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①協調發展原則;
②預防原則;
③污染者負擔原則;
④公眾參與原則。
(4)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
①環境規劃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規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政府批準實施。
②清潔生產制度。
③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④“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法律制度。該制度為我國首創。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⑥總量控制制度。
⑦環境保護許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⑧限期治理制度。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⑨環境標準制度。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防范。
(5)環境民事訴訟
①訴時效為3年;
②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③因果關系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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