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務員法律常識知識之經濟法(11)
浙江公務員法律常識知識之經濟法(11)
11?公司法
(1)概述
①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②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③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
①設立條件: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公司住所。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②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需載明: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③出資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薪細吖娑ǖ模?悠涔娑ā?BR>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較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④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
⑤股東會職權: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⑥董事會職權: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