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務員招錄人民警察政策問答
浙江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統2009年招錄人民警察
(司法助理員)學員政策問答
特別提示:全省各級組織人事部門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針對公務員考試的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組織人事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報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1.本次招錄學員的范圍及對象是什么?
答:(1)省屬監獄面向退役士兵招錄的對象為: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已退役士兵(以2009年7月20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省屬監獄面向2009年應屆生(須在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畢業證書)招錄的對象為:浙江生源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
(3)縣(市、區)公安機關面向退役士兵招錄的對象為:所在設區的市范圍內常住戶口、高中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的已退役士兵(以2009年7月20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4)縣(市、區)公安、司法行政單位面向2009年應屆生招錄的對象為:所在設區的市范圍內的生源、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及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生源地為高考入學時戶口所在地。
2009年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含2007年、2008年畢業,但戶籍和檔案仍保留在原學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及按照國家規定視為應屆畢業生的人員。
2.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人員可否報考?
答:通過自學考試、成人教育、電視大學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考試的人員,即使在2009年取得畢業證書的,也不能報考。
3.港澳、國外留學歸來人員能否報考?
答:港澳、國外留學歸來人員不能報考本次學員招錄考試。
4.還有哪些人員不能報考?
答:屬于《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第十二條規定九種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所有學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定十三種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學員。
5.服務西部計劃和欠發達地區計劃的大學生志愿者如何報考?
答:⑴在服務期間可以憑《志愿者服務證》和省大學生志愿服務項目辦證明,可以應屆生身份報考所服務的縣(市、區)學員;
⑵服務期滿一年內,可憑《志愿者服務證》和省大學生志愿服務項目辦證明,以應屆高校畢業生身份報考。
6.本次招考對學歷有何具體要求?
答:⑴面向退役士兵招錄的,學歷要求為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⑵面向應屆生招錄的,學歷要求為應屆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及以上。
7.民辦高等院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的應屆畢業生,可否報考?
答:經國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頒發國民教育序列學歷文憑的民辦高等院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的應屆畢業生,若符合報考條件和具體職位要求的,可以報考。
8.報考我省公安、司法行政系統的人民警察學員有何特殊規定與要求?
答:報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學員的已退役士兵年齡在18至25周歲(1983年7月20日至1991年7月20日期間出生);報考公安、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學員的應屆生,年齡在18至28周歲(1980年7月20日至1991年7月20日期間出生)。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兩眼裸視力4.8及以上,體能測評每個項目的得分須達到45分及以上。
9. 體能測評的具體項目有哪些?
答:男性的測評項目為10米×4往返跑、立定跳遠 、引體向上、1000米;女性的測評項目為10米×4往返跑、立定跳遠 、仰臥起坐限1分鐘、800米。
10.這次招錄考試筆試主要有哪些科目?
答: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兩科,滿分均為100分。教育入學考試:“培養院校及專業”中明確為專科教育的,考試科目為《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培養院校及專業”中明確為本科教育的,考試科目為《民法學》,滿分為150分。
報考人民警察學員的需加試《心理測評》,測評結果不折合分數,不計入筆試總成績,僅判定達標與否,未達標者不能參加面試。
11.面試前資格復審時,須提供哪些材料?
答:報考人員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退役士兵證、學歷證書(或就業協議書)等招錄職位所需要的相關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2007年、2008年畢業,戶籍和檔案仍保留在原學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除提供上述證件(證明)外,還應提供學校出具的檔案在校的證明。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者,不得參加面試。本人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
12.面試考什么?
答:面試主要測試考生的綜合分析能力、言語表達能力、解決實際問題能力、求職動機與擬任職位的匹配性、舉止儀表等。
13.體檢按什么標準執行?
答:報考司法助理員學員的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執行。報考公安系統人民警察學員體檢標準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人發〔2001〕74號)執行;報考監獄系統人民警察學員的體檢標準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單位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司辦通〔2003〕第30號)執行。報考人民警察學員體檢的相關程序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執行。報考人員放棄體檢的,視作放棄錄取資格。
14.考察工作按什么文件執行?
答:報考司法助理員學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執行;報考人民警察學員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公通字〔2008〕60號)執行。
15.對資格審查、考試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違法違紀行為的報考者應如何進行處理?
答: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報考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報考申請材料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理。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浙考發〔2007〕32號)執行。教育入學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18號令)執行。
16.學員是否具有公務員身份?
答: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不具有公務員身份,合格畢業后,所在院校將其檔案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試用期一年。被錄取人員在校期間不合格或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本人自行擇業。
17.合格畢業到單位報到后,可否進行公務員內部交流?
答:本科層次被錄取人員到招錄單位需服務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后,方可交流。
18.如果有招考公告和政策問答以外的問題,如何咨詢?
答:考生參加學員招錄過程中,應認真閱讀招考公告、政策問答以及考試錄用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如果仍有疑問的,可在考試錄用系統工具欄目“我要咨詢”中進行網上咨詢,或點擊“電話咨詢”查找相關部門電話號碼后致電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