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時評:新聞發布問責凸顯責任意識
“從今年12月1日起,在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以及重大災害、事故等事件時,如果深圳的政府部門負責人無故拒絕、阻撓記者采訪,將受到行政問責。”9月15日,深圳市政府公布《新聞發布工作辦法》,率先將行政問責引入新聞發布工作,此舉具有重要意義。
表面上看,將行政問責引入新聞發布制度,僅僅是行政問責范圍的一次擴大,是對政府部門加大信息公開力度的督促。實際上,是政府對輿論監督態度的明確,是政府對自己社會角色的一次重要認識和清醒定位。是用制度的形式,把自己真正固定在為民眾提供服務、被監督、被要求的位置。
將行政問責引入新聞發布制度,基于政府對自我責任的清醒認識。在公布工作辦法的同時,深圳市政府對自身在新聞發布制度上的4點反思耐人尋味——
“領導干部新聞發布意識參差不齊,有的部門應對媒體事件的方式還比較粗放,個別部門甚至實行‘鴕鳥政策’,不愿意正視民意和輿論”;
“在突發公共事件和新聞發布與媒體服務方面,尚未形成快速反應的長效機制”;
“一些基層部門新聞意識有待加強,在接受媒體采訪方面經驗不足”;
“新聞發布的工作要求缺乏剛性約束措施,在一些環節或具體事務上推進較為困難”。
之所以如此詳細羅列這些內容,不僅因為它們是這項政策出臺的背景,還因為這些普遍存在的問題,恰恰是許多改革無法深入的一個重要原因。“不愿意正視民意和輿論”、“缺乏剛性約束”,就不知道民眾的真實訴求,就難以視民眾利益為自己工作的出發點,就不可能擺正政府利益、企業利益和公民利益三者的位置,而如何處理好這三者的利益關系,恰恰是政府工作的基礎。
有了強烈的責任意識,才會有自我革新的勇氣,才不會以自我的意志,做出有違社會進步的決策。從24年前深圳率先在全國嘗試新聞發言人制度,到1年前,深圳擬定新聞發言人工作細則,提出“四個不得”——社會問題不得回避、媒體咨詢不得推諉、重大事件不得失語、熱點問題不得搪塞,直至今天將行政問責引入新聞發布工作,我們看見,責任意識在不斷增強,政府部門的信息披露越來越遵循新聞規律、正視民意和輿論,而這不僅僅是新聞工作者的幸事。
回看深圳關于新聞發言工作的問責措施,主要是針對行業主管部門一級,問責對象也基本是部門負責人。我們期待在不遠的將來,深圳的做法能夠得到更廣泛的推廣。在這樣一個社會進步、經濟增長、傳媒大眾化的時代,這樣的目標并非遙不可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