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元可辦“農民銀行”
記者近日從省工商局了解到,由省工商局和省銀監局聯合制定的《浙江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登記辦法》已頒布執行。今后,我省農民只需10萬元便可開辦農村資金互助社,以此緩解農民借貸難。
據悉,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農村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自愿入股組成,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合作制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這意味著,資金互助社的發起人可以是地道的農民。
對注冊資金的要求,農村資金互助社遠遠低于小額貸款公司。辦法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在鄉(鎮)設立的,注冊資金不低于30萬元。農村資金互助社在行政村設立的,注冊資金不低于10萬元。
允許農民開辦資金互助社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幫助農民解決貸款難,因此該辦法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只能為其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開辦其他業務應經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批準。農村資金互助社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有著特殊的準入和退出政策。辦理開業登記前,應當經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核準并領取金融許可證,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注銷登記前,應當經過原審批機關的核準。農村資金互助社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其經濟性質統一核定為“農村資金互助社”。
相關問題
據悉,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農村小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自愿入股組成,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合作制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這意味著,資金互助社的發起人可以是地道的農民。
對注冊資金的要求,農村資金互助社遠遠低于小額貸款公司。辦法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在鄉(鎮)設立的,注冊資金不低于30萬元。農村資金互助社在行政村設立的,注冊資金不低于10萬元。
允許農民開辦資金互助社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幫助農民解決貸款難,因此該辦法規定,農村資金互助社只能為其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開辦其他業務應經屬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批準。農村資金互助社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農村資金互助社有著特殊的準入和退出政策。辦理開業登記前,應當經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核準并領取金融許可證,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注銷登記前,應當經過原審批機關的核準。農村資金互助社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其經濟性質統一核定為“農村資金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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