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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一) 負責貫徹實施黨和國家關于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市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和改革方案、實施辦法、發展規劃、計劃,經審議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 統籌管理和負責全市城鄉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勞動就業工作;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知道全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工作;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負責政策性安置和勞動力調配工作;按 分工管理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人員就業工作;負責外國在湖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咨詢和培訓業務機構的資格管理。
(三) 根據國家 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推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綜合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技能培訓、鑒定機構;負責管理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全市 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四) 負責協調各類企業的勞動關系;實施對各類企業集體合同的審核和勞動合同的簽證、管理;負責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實施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范、規則;指導各類企業的勞動管理;指導企業富余職工、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
(五) 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并依照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六) 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調控工作,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工資掛鉤、最低工資標準、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查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協議;依法監督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七) 制定全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定全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認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
(八) 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并組織實施;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指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
(九) 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絡。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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