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物化聽證”到“政策聽證”
該《意見》的最大亮點是大大拓展了聽證范圍,這在全國尚無先例。公眾對聽證制度早已不陌生,根據我國《價格法》規定,凡公共產品、壟斷產品發生價格變動都要進行聽證,如水、電、氣、公交車票調整等。但目前公眾看到的聽證還清一色的都是價格聽證,也可稱“物化聽證”,而長春此次規定,出臺與群眾利益相關的公共政策前都要履行聽證程序,則可稱之為“政策聽證”,這就突破了只對價格進行聽證的界限,有利于促進政府公共政策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
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不僅涉及物價或收費問題,可以說包羅萬象,如城市規劃、道路建設、園林綠化、衛生保健、公交線路、城市管理等等。長期以來,許多地方政府習慣于“替民做主”,政策出臺前群眾知之甚少,更談不上聽證,出現許多罔顧民意的政策也就不難想象,如最近廣受輿論廣泛關注的蘭州路橋收費事件,相關部門僅憑上級一紙批文就通告市民再收費20年,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
政策聽證的必要性顯而易見。首先,城市是市民的家,百姓是城市的主人,一個偌大的城市居住著少則幾十萬、多則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人口,而公共政策與每個市民的利益相關,任何變動都不可能繞過百姓而完全由政府代為決斷;其次,政策聽證是聽民聲、聚民意、匯民智的必要過程,政府部門雖然是政策的制訂者,但再聰慧的政府也抵不上成千上萬群眾的智慧,有了聽證并廣泛采納民智的公共政策,才稱得上惠民好政策;另外,構建和諧社會,打造法治政府,政策制定前的聽證也是不可缺失的程序。
聽證固然重要,但制訂公共政策又不能止于聽證,更要充分尊重并采納民意。聽證會是重視民意的程序表現,聽證后尊重民意更是以人為本的行動表現。所以,在與群眾利益攸關的公共政策上,不僅要加強聽證制度,更要讓聽證的結果具有明顯的“民生烙印”。聽證是形式是過程,聽證后吸收群眾意見中的“合理內核”并寫入公共政策,才是關鍵與實質。如果聽證后將群眾的合理意見與建議統統棄之,仍按原有的思維去制訂政策,聽證也就成了擺設,毫無意義,不如不聽。
那么,在聽證會中如何真正做到尊重民意,這就需要我們首先對群眾的合理要求與意見積極采納,并使之轉化成為公共政策;而當群眾利益與政府利益發生矛盾時,政府也應當做到讓利于民,決不能與民爭利;對群眾暫時難以滿足的部分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還應耐心做好說服解釋工作。如此,才能讓聽證會真正起到作用,讓聽證最終成為政府了解民情順應民意的橋梁和紐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