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摩新規能否主人民滿意
2009年12月16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在其官方網站發出通知,要求《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等4項國家標準中,涉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內容暫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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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這一消息,相信絕大多數像筆者這種靠騎行電動車上下班的電動車一族會長舒一口氣:終于不用擔心去掛牌辦證了,終于不用擔心必須騎行在機動車道上了,終于不用擔心……這些天的洶涌民意終于取得了勝利!但是且慢,國家標準委暫緩取消部分電摩新規,真的是民意的勝利嗎?
的確,國家標準委《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下稱《技術條件》)發布之后,由于車重40公斤、車速20公里的電摩認定標準將電摩的門檻大大降低,幾乎觸及了所有電動車騎行者的利益,一時間民眾對國家標準委的“微詞”,簡直是“有如滔滔江水綿綿不絕”,但國家標準委對民意的洶涌無動于衷,相反還提出了電動車標準為時速15公里的說法,并搬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來佐證,一下子令公眾沒了脾氣。
前些天國家標準委剛剛出臺《技術條件》的時候,就有人尖銳地指出,《技術條件》出臺的背后,有“強勢利益集團推手”。而很顯然,此次電摩新規之所以被部分暫緩,同樣也是某些利益集團相互之間進行博弈的結果。眾所周知,自從電摩新規發布之后,各地自行車行業協會紛紛上書申請,要求暫緩或取消電摩新規。要知道,目前我國有2000多家電動車生產企業,許多地方政府更是花費了血本支持電動車產業,自然要竭力反對電摩新規的施行。標準委也許可以無視民意的集中轟炸,但卻不能將自己置身于各種利益的博弈之外。
因此,所謂的民意的勝利不過是沾了相關利益集團的光罷了。人家標準委暫緩實施的理由說得也很清楚:考慮到目前電動摩托車是一個新興的產業,制定好一系列相關配套政策還需要一個過程……言外之意是說,目前還不是各個利益集團之間達成妥協的時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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