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政策的利民之法
1月29日,市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振民透露,我國已經開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如對住房保障不力,將面臨追究法律責任。
近些年,為了抑制過快增長的房價,政府相繼出臺了諸多政策,然而收效微弱,房地產市場火熱,“高房價與高空置率并存”的現象依舊存在,房價收入比嚴重背離居民收入,人們仍然無法擺脫“蝸居”的窘境。究其原因,在于國家利民的公共政策在落地生根時發生了異化,地方政府政策的后續執行力度和效果難以令人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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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為了抑制過快增長的房價,政府相繼出臺了諸多政策,然而收效微弱,房地產市場火熱,“高房價與高空置率并存”的現象依舊存在,房價收入比嚴重背離居民收入,人們仍然無法擺脫“蝸居”的窘境。究其原因,在于國家利民的公共政策在落地生根時發生了異化,地方政府政策的后續執行力度和效果難以令人折服。
此次,政府順應民意,回應民眾合理訴求,以立法的手段規范保障性住房的制度。在筆者看來,理論上具有雙重糾偏作用,一方面是短期內可使居高不下的房價逐步走向理性,糾正房地產業的不良發展:另一方面是促進社會公平與維護社會和諧繁榮。無論是從我國立法工作本身,還是從現實社會需求的客觀情況來看,加強以住房等社會領域的立法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自房改以來,房地產業已成為我國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但住房除去自身的商品屬性外,它還有一個重要的屬性,即準公共產品屬性。住房商品和住房市場的特殊性,決定了政府應該在住房市場上必須有所作為。因此,制定和實施兼顧社會各收入的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特別是完善低收入者、困難群眾,是政府的一項重要的社會職責。
《住房保障法》草案明確政府在保障人人有其住所方面承擔的責任,住房保障不力者將面臨追究法律責任。毫無疑問,這是對在當前的政府主導房地產開發的模式下積弊的糾偏和角色職責的具體定位,更是對地方政府在政策博弈中執行政策“跑偏”的法律埋單機制。
雖然實現“居者有其 屋”的愿望還很遙遠,但《住房保障法》的起草還是給了人們對解決住房難問題的希望,期待該法能夠對地方政府政策“跑偏”起著糾偏效應,以使其回歸到國家房地產政策的利民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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