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房”說明了什么
2007年,江蘇淮安等地曾試行經濟適用房產權共有模式,貴州、甘肅等不少地方也在試點廉租房共有產權,各地出現不少住房保障的新理念、新做法。如果從“淮安模式”來看,實行“共有產權房”有利于限制投機、促進住房保障公平。甚至可以說,對目前陷入輿論旋渦與市場懸崖的經濟適用房而言,是一次及時的拯救。
輿論方面,經濟適用房因為被棄購、分配丑聞等原因,陷入了存廢之爭的尷尬局面;市場方面,不少地方以“并軌”的名義紛紛停建經濟適用房。在我看來,實行“共有產權房”之后,既有可能恢復公眾對經濟適用房的信心,又能恢復政府的信心,使經濟適用房成為中國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中真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淮安模式”的優點很多:政府可通過“合股買房”擁有部分房屋產權,來遏制富人買房、投機者炒房、轉租等行為,強化政府監管;“共有產權房”讓政府既有社會效益也有經濟效益,而以前的經適房只有社會效益缺少經濟效益;政府有了積極性,也就有利于增加經濟適用房供應量而降低房價;更為重要的是,“共有產權房”可化解公眾對經濟適用房的諸多不滿。
但“共有產權房”的問題同樣不少。首先是政府與保障對象之間的出資比例不好確定。政府究竟是以土地、稅收優惠作為投入還是另外投入真金白銀,政府與保障對象之間的產權比例由誰來確定、最終確定的產權比例是否公平合理,都難定標準。因此,根據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裝費用確定產權比例,好說不好做。
其次是政府對“共有產權房”的監管成本并不低。由于政府的這部分產權屬于公共產權,政府就要履行產權人的監督職責,因此,“共有產權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后續管理等方面,政府投入的監管成本必然比現在要多。再者,政府的投資收益如何使用同樣值得商榷。筆者認為,最好專款專用于保障性住房,而不是隨意支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出資人,顯然與保障對象的地位不平等,所以,政府行為更要規范。
“共有產權房”并不僅僅是政府為低收入群體謀福利,其實質是在法律中明確政府從經濟適用房中收益的權利。因為目前的經濟適用房是有限產權,另外的產權不明確,經濟適用房上市轉讓時,政府要收回一定比例的差價收益,但收回多少以及如何收回差價收益,因為缺乏房屋產權依據而難以操作。有的地方沒有規定具體的收益分配比例,另一些地方雖然規定了收益比例,但如何科學、公平、合理地分配收益沒有定論。顯然,政府目前要收益但缺乏房屋產權的依據,而共有產權就解決了這個難題。
筆者并不反對經濟適用房“產權共有”,但卻不贊成把廉租房“產權共有”。畢竟保障房的制度設計應側重于強調政府的責任,而不是政府的收益——這應該是《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原則,即民生性、公益性和責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