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刁難是公共服務的負效能
4年時間,3次正式提出申請。每一次都按照審批部門的要求備好材料,但每一次都被找出新的“不符合要求”之處。而更為可笑的是,在不予許可的理由中,竟有“駕校總經理的文憑必需大學本科以上”。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即使輸了官司,審批部門依然振振有詞:“法院判了撤銷我們不予許可決定,又沒說非要許可給你。”公權傲慢到這個份上,讓人不難想象此事已不是批與不批那樣簡單,而是引發了強烈的“較勁”情緒。由此,當事投資者不僅要忍受極大的憤怒、痛苦與無奈,還要面臨得罪了監管衙門、即使得到了開辦許可也未必有好日子過的尷尬處境。
行政許可法,本來是針對公務員的一道“緊箍咒”。僅以首辦責任人的“一次性告知”為例,在以往的審批性行政行為中,往往不被視為什么大錯,卻最讓人深惡痛絕。早就有人調侃:當你去“衙門”里辦事需要蓋10個公章時,人家決不一次性告訴你要蓋哪10個公章,而是等你蓋完一個,再告訴你下一個該蓋哪個,不讓你跑夠10次絕辦不成。說法雖然有些夸張,但是機關里“推諉、拖拉、扯皮、生硬”等不負責任的工作作風,工作人員自己都不清楚全部工作流程的現象,卻實實在在地存在著。
但是,從立法為民的高度來說,一部法律,初衷美好不等于實現了法律目標。僅以上述涉嫌“公權刁難”為例,僅憑其沒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這一條,就完全可以認定其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糾正其違法,通過當事人提請行政復議就應該可以解決,不必通過法律訴訟。如果當事者不知道有行政復議這個渠道,說明審批部門沒有盡到提醒責任,有意無意地忽略對方權利。而法院的判決,局限于“撤銷不予行政許可”,為審批部門留下了“又沒說非要許可給你”的狡辯空間。這樣的說法在法律概念上是否站得住腳暫且不論,起碼又拖延了當事者的審批時間。
提高政府效能,過去曾經偏頗地被理解為裁人撤機構,減崗減開支。但是因為機關里“全員鐵飯碗,績效虛泛化,考核難落實”的傳統太過深厚,機關應有的效能,往往可以任意解釋。要改變這一現象,就需要通過開放多元評價,對政府效能設立全新的價值坐標——機關效能之“能”,既應包括多少人干多少活這種“量”的概念,更包括公共服務效果、公眾滿意度等“質”的概念。對于查證屬實的“公權刁難”,更應該按照“負效能”來理解,依法依紀追查審批機關的責任,給當事者一個負責任的交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