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常識匯總(10)
70、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
71、減刑適用范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可以減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78條所列6項之一),應當減刑。
72、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74、假釋適用范圍:被判有期徒刑的,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院核準,可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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