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滿重當公務員折射“官場生態”
4月1日,貴州貴定縣人事局的兩則公示被網友發布到公共論壇,兩名被判刑的公務員在緩刑期滿后,回到原單位被重新分配工作。用人公示稱“因故”被判刑,緩刑期滿后表現良好。針對被判刑后能否再擔任公務員的質疑,該縣紀委表示,好像有個什么文件說可以“回收”。
服刑官員照領工資早已不是新聞。安徽潛山縣綜合經濟開發區原副主任曹曉明獲刑入獄,職務被罷免,半年內每月照發工資。湖北紅安縣國土局原局長王秉鋒因腐敗問題,被判刑三年緩刑三年,每月還在國土局領取工資。浙江瑞安市原副市長蔣良榮因受賄罪判刑三年,不上班照領6年工資。不過,媒體曝光以后,這些服刑官員的工資待遇都被取消了。
如今公務員服刑期滿,該縣人事局以“因故被判刑,緩刑期滿后表現良好”為由,將其重新錄用為公務員。官方視法律為兒戲,實在是滑天下之大稽。我們不妨看看服刑官員重新錄用公務員是如何合法的。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根本沒有資格擔任公務員,人事部門憑什么重新錄用他們?何況,現在,公務員“一崗難求”,公務員報考熱持續升溫,有關部門為何對受過刑法處罰的公務員如此網開一面?
該縣紀委所稱可以“回收”的文件到底在哪里?莫非是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的內部文件?且不說“好像有”的說法根本經不起推敲,即便真有什么內部文件,與《公務員法》相沖突,也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
如此看來,貴定縣千方百計保護被判刑公務員的既得利益,不僅難以令人信服,也讓人浮想聯翩。我在想,既然公務員已被判刑,為何還有人記著給他們保留公職呢?這僅僅只是因為對貪腐公務員“表現良好”的人性化回報?按理說,貪腐公務員被判刑,“樹倒獼猴散”。昔日的同僚為了保全自己的前途與名聲,會主動與他們劃清界限,把他們造成的負面影響清除干凈。紀檢部門還要以此為反面教材,組織討論、反思。為何還給貪官保留公職呢?這不是故意擴大負面影響嗎?
恕筆者“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這些安排給判刑公務員保留公職的人與他們或許存在某種利益瓜葛。要么他們有什么把柄掌握在貪官手中,擔心“拔蘿卜帶出泥”,擔心貪官把自己供出來,用保留公職來堵他們的嘴;要么有人曾經利用貪官的權力與影響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出于“感恩”心態來回報、“同情”貪官。否則,“因故判刑”安排工作從何談起?
不管貴定縣有關部門如何詭辯巧辯,認定他們表現良好,都無法改變他們觸犯刑法的事實。既然紀檢官員拿文件說事,何不看看文件合不合法?或許我們可以這樣理解,紀檢部門也是奉旨解釋,安排、縱容給判刑公務員安排工作另有其人,或者是官場潛規則。但是不管怎么說,判刑公務員重當公務員絕不正常。既然事情已經曝光,上級有關部門應該順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看看判刑貪官保留公職、重新安排工作背后那趟渾水到底有多深?看看“因故判刑”到底是“因何故”?如果深究下去,說不定指示、安排、操作給判刑官員保留工作者就是其中的“漏網之魚”。甚至還能因此牽出案中案,扳倒更多的貪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