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調查顯示:公務員招考存在六大就業歧視
一項調查顯示:公務員招考存六大歧視
最不該存在歧視的地方存在歧視。近日,一項針對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調查顯示,健康歧視、年齡歧視、社會身份歧視等六大歧視充斥其中
近日,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國家公務員招考中的就業歧視調查》(以下簡稱調查)發布會在北京舉行。
調查公布了公務員招考中存在的六大歧視,其中健康歧視和年齡歧視居然占到職位總數的100%。
在地方公務員招考中,社會身份歧視(包括戶籍歧視、地域歧視、出身歧視等)所占比例高達72.46%。另外還存在性別歧視、政治面貌歧視、身體特征歧視。
這個調查報告以中央國家機關,以及北京市、黑龍江省、浙江省、廣西壯族自治區2010年的公務員招考公告(均來自公務員錄取系統官方網站)為調查對象,共涉及職位16481個。
“社會的公正歸根到底是權力的公正,權力公正的缺失是不平等的根源。反對歧視本應是國家機關的職責,但他們卻在帶頭歧視。”這個調查的組織者蔡定劍教授說。
各種各樣的就業歧視嚴重
“男性,25周歲以下;身高175cm以上,雙眼裸視1.0以上,體重不高于標準體重25%或不低于標準體重15%[標準體重(千克)=身高(厘米)—110],加試體能測試。”
在黑龍江省法檢系統的招聘要求中,類似這樣的條件司空見慣。
在所調查的4個省份中,黑龍江省的法檢系統歧視情況最為嚴重。
調查認為,招考公告中包含了性別歧視、年齡歧視、身體特征歧視等多種歧視。
在本次調查中,黑龍江省法檢系統(不包括農墾法院、檢察院)一共涉及132個崗位,其中39個崗位涉及性別歧視,56個崗位涉及年齡歧視,26個崗位涉及身體特征歧視。
而黑龍江省的公安系統除了年齡歧視比較嚴重外,最為突出的是其富有地方保護主義色彩的社會身份歧視。有些崗位往往要求是“本省警校畢業”或者給本省內學校畢業的考生加分。有些崗位,省外的考生需要本科以上學歷,而省內的考生則只需要大專文憑就可以。
“這種給予某些團體不合理優待的行為,是對其他團體的不公平待遇,也是一種歧視行為。”此次調查的組織者之一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劉小楠說。
調查還顯示,基于應聘者的社會身份給予不合理的區別對待包括戶籍歧視、地域歧視、出身歧視、身份歧視4種。這在地方公務員招考中表現得尤為突出,占總職位數的72.46%。
蔡定劍教授表示,在地方公務員招考中社會身份歧視比例這么高,主要因為浙江、北京、廣西對報考者戶籍、生源加以限制,或給當地戶籍、生源的報考者以優惠對待。僅以浙江為例,社會身份歧視在其3681個崗位中占了3450個,達93.72%。
地方機關性別歧視比中央機關嚴重,地方機關占總職位數的16.56%,中央機關為12.96%。
有人提問,“地方公務員都是由地方財政支出,有人說限制本地戶籍報考條件,是出于對地方納稅人的照顧,不拿地方納稅人的錢養外來人,您對此怎么看?”
“戶籍限制既限制其他地域優秀人才到本地發展,也限制了本地經濟發展。”蔡定劍表示,任何招聘都應該讓最優秀的人才到最合適的崗位,報考中限制地方戶籍,是地方保護主義。
劉小楠表示,此次調查,沒有將對“報考者畢業年限的要求”、“對工作經驗的要求”、“對學歷的要求”列入就業歧視,但這三個問題普遍存在于公務員招考條件中,應引起關注。
就業歧視制度化隱憂
這份調查的組織者在梳理公務員招錄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時,發現其中存在很多歧視性的規定。
以年齡歧視為例,公務員招考中,中央和地方幾乎都有限制“35歲”這樣一道門檻。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在這一規定的影響下,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機構,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務員招考中,也都相應要求了年齡限制。
例如,《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0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報考條件第二款規定: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3年10月15日至1991年10月15日期間出生)。
北京、黑龍江、浙江和廣西也有類似的規定。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對年齡的要求,沒有客觀考慮考生的能力與工作職位之間的實際聯系,其年齡的設定有很強的任意性。這樣的規定對35歲以上的人群是極為不公平的,因為沒有人和證據表明,年齡超過35周歲的人不能勝任公務員的工作。人事部門的規定具有錯誤的社會導向性,會促使其他行業更加任意地設置年齡限制。”劉小楠副教授說。
身體特征作為個人先天的條件之一,很多時候并不和個人的綜合能力相聯系,例如一個168厘米的男性的綜合能力很可能不亞于一個170厘米的男性,甚至在體能和靈活性上更勝一籌。另外,負責計算機系統管理的警察職位由于身高原因,矮一點的被排除在外則更顯不公平。
但是,我們還是在很多規定中看到了身體特征歧視。
比如《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第一條即規定了身高和體重標準:“男性身高不低于170厘米,體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體重不低于45千克……”
由于我們國家對就業歧視的認識還非常有限,據劉小楠副教授介紹,在推動反就業歧視的過程中,大家經常遇到很無奈的事情。
“經常會有人問我們,就業這么難,還談什么歧視不歧視啊。但是正是這樣,我們才更應該倡導就業機會平等。所謂的歧視,是指用人單位基于與崗位內在要求無關的因素作出的任何區別、排除、限制或優惠。我們要反對的是與工作無關的條件限制。”劉小楠說。
由于媒體和學者的不斷努力,我們國家的反就業歧視還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人們反對就業歧視的意識提高了。
據蔡定劍教授介紹,很多用人單位已經在招聘廣告中刻意回避著諸如年齡、性別等方面的歧視。但他也表示,這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徹底解決的事情,很多所謂的不歧視其實是將顯性的歧視轉為了隱性歧視。而且招聘只是用人的第一個環節,工作中也還存在著很多嚴重的歧視。
蔡定劍教授在會上透露,今年5月,還會繼續公布一份《大學生就業歧視狀況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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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世建起訴人事部案
2005年10月12日,人事部在網站發布了中央、國家機關200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告,1969年7月出生的楊世建按照人事部網站要求的報名程序進行注冊。但當他輸入完畢自己的信息進行注冊申請時,人事部報名系統反饋的信息卻是:“對不起,您的年齡不符合要求,不允許報考。”此后,楊世建多次打電話向人事部咨詢自己的報考事宜,得到的答復都是“不行”。楊世建認為,人事部的規定侵犯了他的平等權和勞動權,對他構成了就業歧視。
楊世建在2005年10月3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國家人事部以其超過35周歲為由拒絕受理其報名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認為起訴人的請求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裁定不予受理。
楊世建又于同年12月6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裁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終審判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認為,國家公務員的招錄考試報名條件的設置屬于公務員的內部管理事項,人事部因上訴人超齡而拒絕受理其報名申請屬于公務員任用的招錄考試環節,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即維持了一審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