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律常識指導之刑法犯罪
刑法和其他部分法一樣,都是法律知識考查中的重點,在歷年的浙江公務員考試中都在考卷中占有較重要的位置,尤其是在一些地方招警(比如2010年浙江政法干警招考),法檢系統考試中,刑法的內容會占有較大的分值。本文主題:公務員法律常識指導之刑法犯罪。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根據這個定義可以分析出我國刑法上的犯罪具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
(2)犯罪是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犯罪的本質
犯罪是一個歷史范疇,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社會現象。犯罪的最根本的本質在于其階級性,犯罪是獨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系的一種斗爭。同時,犯罪還具有社會性,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就沒有犯罪。就犯罪的階級性和社會性比較而言,犯罪的階級性是犯罪的本質屬性,而犯罪的社會性則從屬于犯罪的階級性。
3.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符合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構成犯罪所必需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即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犯罪構成要件為以下四個方面:
1)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就是犯罪活動侵害的、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社會關系是極為廣泛的,如領土的完整、財產的所有權、公民的人身權利等等。并非所有的社會關系都是犯罪客體。只有當這種社會關系既被刑法所保護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體。
2)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表明犯罪活動客觀外在表現的事實特征有: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等。因而犯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指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并且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的自然人。單位犯罪主體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犯罪主觀方面包括罪過(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等因素。罪過是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構成所必備的主觀要件,也稱為選擇性主觀要件。犯罪動機不是犯罪構成必備的主觀要件,它一般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態度。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
4.犯罪的種類
刑法分則將犯罪分為十大類,分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5.犯罪的預備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行為分為兩類:一類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另一類是為了犯罪制造條件。無論是準備工具還是制造條件,都是為實施犯罪做準備,一旦準備就緒,就要著手實施犯罪。故犯罪預備包含著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法規定要予以必要的處罰。
但從犯罪預備到犯罪既遂之間還有一個過程,它畢竟尚未造成犯罪客體的實際損害,因此刑法規定對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有原則區別:前者屬于犯罪行為,而后者只是人的單純的犯罪思想流露。犯意表示缺乏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不能構成犯罪。
6.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應當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具備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完全具備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備的,則不是既遂。
對于構成既遂的犯罪,可以直接按照《刑法》分則相對應的條文定罪量刑。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這一特征把它與犯罪預備區分開來。
(2)犯罪沒有得逞,即沒有具備構成某個具體犯罪的全部要件。這一特征把它與犯罪既遂區分開來。
(3)犯罪沒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一特征把它和犯罪中止區分開來。《刑法》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7.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兩種情況:
(1)自動放棄犯罪行為,從而避免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2)雖然已經實施完了某種犯罪行為,但在犯罪結果發生之前,主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8.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兩人或兩人以上的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3)各個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我國《刑法》根據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四種,并且各自負有不同的刑事責任。
9.單位犯罪
一般來說,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經單位集體研究或者由負責人決定,由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實施的犯罪。
單位犯罪的上述特征,決定了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的特點:
(1)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具有整體性,即單位的刑事責任是單位整體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單位內部各成員的刑事責任。
(2)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具有雙重性,即對于單位犯罪,原則上除了追究單位整體的刑事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3)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具有局限性,即一方面,單位不可能成為一切犯罪的主體,因而不可能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從法律規定上說,只有當刑法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主體時,才可能將單位認定為犯罪主體;另一方面,對犯罪的單位本身,只能適用有限的刑罰方法,即只能判處罰金,而不能判處其他刑罰。
10.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實施正當防衛,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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