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必備(6)
七、財產繼承權
(一)遺囑繼承遺囑的有效要件
(1)主體要件,即遺囑人在遺囑作成時須有遺囑能力。
(2)客體要件,即遺囑所處分的財產須是遺囑人個人合法財產,且須是遺囑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
(3)內容要件,即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4)形式要件:
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證明的遺囑。
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作成的遺囑。
代書遺囑,是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為書寫作成的遺囑。
錄音遺囑,是遺囑人通過磁帶錄音作成的遺囑。
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并沒有任何物質載體加以記載的遺囑。
(二)法定繼承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是由原享有繼承權之繼承人的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原享有繼承權之繼承人均在遺產分割前死亡。兩者主要區別有四:
(1)性質不同。轉繼承實際上是同一部分遺產發生兩次連續的繼承。代位繼承實則一次繼承,只不過是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代替繼承人的地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2)發生根據不同。轉繼承的發生基于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事實,而代位繼承的發生乃基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
(3)繼承人范圍不同。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而轉繼承人可以是被轉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還可以是被轉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4)適用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僅適用于法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特殊樣態。而轉繼承既可適用于法定繼承,還可適用于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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