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必備(10)
行 政 法
一、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淵源(1)行政法的一般淵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2)行政法的特殊淵源有:法律解釋,包括最高權力機關的解釋、國家司法機關的解釋、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的解釋、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解釋和行政機關的解釋。國際條約與協定。
二、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但行政主體并不以行政機關為限,還包括依法律授權而獲得行政權力的組織。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權能。行政職權的內容主要有:
(1)行政立法權;(2)行政決策權;(3)行政決定權;(4)行政命令權;(5)行政執行權;(6)行政處罰權;(7)行政強制權;(8)行政司法權。
三、行政行為概述
(一)行政行為的分類1. 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這是以其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2.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這是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如制定行政規章。
所謂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直接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益。
3. 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這是以行政行為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所進行的分類。
4.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這是以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行政行為為標準所進行的分類。
5. 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
這是以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的數目為標準所進行的分類。
單方行政行為指依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無須征得相對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雙方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務目的,與相對方協商達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為。
6. 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7. 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
這是以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來表現為標準所進行的分類。
8. 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與行政司法行為
這是以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準所作的劃分。
9. 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托的行為
這是以行政職權的來源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二)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
1. 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為無效的條件:①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②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③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④不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⑤行政主體受相對人脅迫或欺騙作出的行政行為;⑥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①行政相對方可以不受該行為拘束,不履行該行為之確定的任何義務,并且對此種不履行不承擔法律責任;②行政相對方可以在任何時候請求有權國家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③有權機關可以在任何時候宣布相應行政行為無效;④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回相對人;所加予相對人的一切義務均應取消;對相對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均應賠償。
2. 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及法律后果
(1)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①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等要件。某行政行為只要缺損其中一個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被撤銷的行政行為。
②行政行為不適當。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決策、不合時宜、不合乎有關善良風俗習慣等情形。
(2)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后果
①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為如果被撤銷,由此造成相對方的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③如果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因行政相對方的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行政行為撤銷后,行政主體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方的權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對方因行政行為撤銷而遭受的損失,均由其本身負責;國家或社會公眾因已撤銷的行政行為所受到的損失,應由行政相對方依其過錯程度予以適當賠償;行政主體或其工作人員對導致行政行為撤銷的本身過錯則應承擔內部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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