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必備(12)
六、行政合同與行政指導
(一)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
(1)從行政主體方面來說,訂立行政合同既可更好地行使行政職能,保證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xiàn),又可因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而避免相互推諉、敷衍塞責,杜絕不負責任的工作作風。
(2)從相對人方面來說,訂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發(fā)揮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又可以使合同爭議發(fā)生后控告有門,解決有據(jù)。
(二)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的主要特征:
(1)它是行政主體的社會管理行為;(2)它屬于“積極行政”的范疇;(3)它適用的范圍極其廣泛,方法多種多樣;(4)它是一種符合現(xiàn)代法治原則的具有行政活動性質的行為;(5)它不具有法律強制力,是一種柔性的行為;(6)它并不直接產(chǎn)生法律后果。
七、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主要特征:(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動的方式、步驟、順序及時限的總和。(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體實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權力的方式與步驟。(3)行政程序具有相對獨立性,有其規(guī)律可循。
八、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是以特定的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這一特殊性決定了行政訴訟具有不同于其他訴訟活動的特有的基本原則,主要有:(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2)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3)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4)不適用調解原則;(5)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原則;(6)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等。
(二)行政訴訟參加人
1. 行政訴訟參加人概述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參加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和類似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指在發(fā)生行政爭議后,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或參加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和行政主體,包括原告、被告。行政訴訟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有不同的稱謂:在第一審程序中稱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審程序中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如果適用第一審程序仍稱原告和被告,如果適用第二審程序則稱原上訴人和原被上訴人。不同的稱謂,表明他們在不同程序中的地位、權利和義務也不盡相同。但他們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與行政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2. 行政訴訟中的原告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行政訴訟開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原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相對人。
3.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指由原告訴稱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4. 行政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
《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就是指在共同行政訴訟中,一同起訴或應訴的人,一同起訴的稱為共同原告,一同應訴的稱為共同被告。
5.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6. 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范圍內(nèi),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被代理的一方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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