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務員申論熱點時評:慈善事業
慈善事業是從慈愛和善意的道德層面出發,通過實際的自愿捐贈等行為和舉動,對社會的物質財富進行第三次分配。因此,慈善事業也可以說是物質文明、制度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綜合體現。它無疑是社會一定利益的調節器,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當前我國的社會慈善事業尚處于初步發展的階段,雖然取得了較大成績,但是在發展中也還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和問題,并突出表現在機制方面。
慈善事業,是指在政府的倡導與扶持下,由民間的團體和個人自愿組織與開展活動的、對社會中遇到災難或不幸的人,不求回報地實施救助的一種高尚無私的支持與奉獻行為。慈善事業實質上也是一種社會再分配的形式。按照經濟學家厲以寧的解釋,社會分配可以分成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以競爭為動力的分配,即根據能力大小決定收入多寡;第二層次是以公平為原則的分配,即通過社會保障、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第三層次是以道德為動力的分配,即有錢人自愿把錢分給窮人,也就是慈善事業。可見,慈善事業是以社會成員的慈善心為其道德基礎,以社會成員的自愿捐獻為其經濟基礎的。換言之,慈善事業是從慈愛和善意的道德層面出發,通過實際的自愿捐贈等行為和舉動,對社會的物質財富進行第三次分配。因此,慈善事業也可以說是物質文明、制度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綜合體現。它無疑是社會一定利益的調節器,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當前我國的社會慈善事業尚處于初步發展的階段,雖然取得了較大成績,但是在發展中也還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和問題。具體表現在如下四個方面:
一是觀念滯后,慈善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社會氛圍尚未形成。盡管政府大力提倡,但一些人仍對慈善事業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區。甚至一些慈善組織及其從事慈善工作的人員,也只是將慈善事業看成是單純的道德事業,未能將其作為社會分工產物并不斷發展的社會事業來對待,從而與發達國家慈善事業理念存在著較大差距。
二是慈善機構的數量太少,慈善捐贈水平較低。我國目前的慈善公益機構僅有100多家,而且絕大多數是“官辦”的,全國每年募集到慈善資源不到全國GDP的0.1%(美國慈善公益團體掌控的資源高達美國GDP的8%-9%),并且我國的慈善事業在很大程度上仍舊依賴海外捐贈,如在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物資中有近80%來自海外,只有20%多一點來自內地。一份慈善組織的公益調查顯示,國內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超過1000萬家,但有過捐贈紀錄的不超過10萬家,這意味著國內有99%的企業從來沒有參與過捐贈。
三是發展慈善事業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和完善。迄今我國尚沒有針對性、特定性的專門規范慈善(公益)組織的實體內容的法律與法規條款,即使是已經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亦因缺乏具體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難以落實。我國目前只有中華慈善總會與中國紅十字會等7家慈善機構是捐贈全額免稅的慈善組織。也就是說,只有極少數慈善機構獲得了政府的特別許可,有權開出能得到政府財政部門認可的捐贈證明。這種壟斷格局,成為慈善事業依附于政府,難以向廣度和深度發展的主要障礙。
四是慈善組織自身亦存在著不適應發展需要的弱點。部分慈善機構的組織建設還不規范,慈善募捐的方式缺乏足夠的吸引力,慈善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還有待提高,慈善組織的運行還缺乏透明度并接收社會監督,慈善公益系統的自律還有待強化。
為使我國的慈善機制走向完善,對照我國傳統的以及國外的作法,有如下三個目標是需要努力去達到的:
一是使慈善完全走向民間。中國古代和近代,辦慈善完全是民間的事,政府只處在倡導、扶持和保護的位置。國外也是一樣,美國經過100多年的實踐,有著成功的辦理慈善事業的經驗。那就是私人公益事業的廣泛興起,即讓有錢的人捐出自己富余的錢來,享受免稅的優惠政策,去做有益于社會和人群的事。慈善完全民間化有一個好處,就是吸收捐款容易。在國外,如果聽說慈善是官方在辦,那民間的個人與團體是不愿意捐款的。另外,由官方去辦慈善,人們也有些不放心,擔心所捐的款項是否真正用于了慈善。這種心理在目前中國人中間也是普遍存在的。我國因為慈善事業剛起步不久,尚處于一種官辦的狀態,即無論全國的中華慈善總會還是各省各市的慈善會,都是附設于民政部門,這作為臨時性的扶持是可以的,但這不符合辦慈善的宗旨與發展方向。
二是允許和鼓勵民間廣泛設立慈善團體和機構。慈善事業要發展和在社會需要中充分發揮作用,不能只有一家或幾家,應當有許多,有一大批才行。中國近代史上全國各地有數不清的慈善團體和機構,既有中國人自辦的(包括紳商各界以及宗教團體),也有外國人創辦的(包括傳教士和領事)。如果創辦的團體多,各團體都通過自己的途徑去吸收捐款,比單純一個或幾個團體吸收的款項自然要廣泛得多。同時允許廣泛設立慈善團體,也可以充分調動人們辦慈善的積極性。特別是對于那些資力雄厚的大富翁,讓其擔任某個慈善團體的會長或董事長,會更加增添他們對于社會的責任感,這樣的成功的范例在中國近代史上也有很多。中國近代史上天災人禍可以說達到了極點,然而絕大多數的人們最終能夠從死亡線上走過來,其中主要依靠的并不是當時的政府,而是社會上大批的慈善家和慈善機構的救助。
當然,慈善團體機構過多,各自去募款和救災扶貧,會難免有重復和偏輕偏重的現象。借鑒中國近代史上成功的作法,是政府出面立法規范募款和捐助行為,全國成立慈善團體聯合總會,各省也相應成立聯合分會,由各慈善家分任各會長與副會長等職,平時多所聯系,每年或間隔一二年召開慈善團體聯合會議或慈善領袖會議,交流情況,總結經驗,在發生災害的時候,統一調配,實施賑救,這樣做會有很好的效果。
三是參與辦理慈善的職任人員應當是義務的。慈善既然是一種無私奉獻的高尚行為,那么,和捐獻者一樣,參與辦理慈善的職任人員也應當是義務的。即不向慈善團體收取任何報酬(指不取薪水,但為慈善事業去調查、放賑等等公務差遣,可由慈善團體開支)。中國民間向來有這樣一句話:“有錢出錢,無錢出力”,那些沒有錢捐獻的人,就可以通過出力這種方式,即幫助慈善機構、團體去干一些具體的公務,做“義工”,以此來表現自己對于慈善的熱心與真誠。當然,愿意出錢又愿意出力的人,是更為可貴的
如果說上述三個目標能夠達到,那么慈善的機制應當說基本完善。哪么政府做什么?政府還是站在重視和支持的立場,第一是為慈善事業的發展制定有利的政策和法律;第二是對所有的慈善機構進行正確的引導與監管;第三是對慈善事業進行廣泛的宣傳;第四是對優秀的慈善人物和機構進行表彰;第五是采取一切措施在全社會營造人人向善的良好氛圍。如果是這樣做了,我想我們的慈善事業發展必將會是另一番興旺發達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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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業,是指在政府的倡導與扶持下,由民間的團體和個人自愿組織與開展活動的、對社會中遇到災難或不幸的人,不求回報地實施救助的一種高尚無私的支持與奉獻行為。慈善事業實質上也是一種社會再分配的形式。按照經濟學家厲以寧的解釋,社會分配可以分成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以競爭為動力的分配,即根據能力大小決定收入多寡;第二層次是以公平為原則的分配,即通過社會保障、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第三層次是以道德為動力的分配,即有錢人自愿把錢分給窮人,也就是慈善事業。可見,慈善事業是以社會成員的慈善心為其道德基礎,以社會成員的自愿捐獻為其經濟基礎的。換言之,慈善事業是從慈愛和善意的道德層面出發,通過實際的自愿捐贈等行為和舉動,對社會的物質財富進行第三次分配。因此,慈善事業也可以說是物質文明、制度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綜合體現。它無疑是社會一定利益的調節器,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當前我國的社會慈善事業尚處于初步發展的階段,雖然取得了較大成績,但是在發展中也還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和問題。具體表現在如下四個方面:
一是觀念滯后,慈善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社會氛圍尚未形成。盡管政府大力提倡,但一些人仍對慈善事業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區。甚至一些慈善組織及其從事慈善工作的人員,也只是將慈善事業看成是單純的道德事業,未能將其作為社會分工產物并不斷發展的社會事業來對待,從而與發達國家慈善事業理念存在著較大差距。
二是慈善機構的數量太少,慈善捐贈水平較低。我國目前的慈善公益機構僅有100多家,而且絕大多數是“官辦”的,全國每年募集到慈善資源不到全國GDP的0.1%(美國慈善公益團體掌控的資源高達美國GDP的8%-9%),并且我國的慈善事業在很大程度上仍舊依賴海外捐贈,如在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物資中有近80%來自海外,只有20%多一點來自內地。一份慈善組織的公益調查顯示,國內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超過1000萬家,但有過捐贈紀錄的不超過10萬家,這意味著國內有99%的企業從來沒有參與過捐贈。
三是發展慈善事業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和完善。迄今我國尚沒有針對性、特定性的專門規范慈善(公益)組織的實體內容的法律與法規條款,即使是已經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亦因缺乏具體的、可供操作的配套政策而難以落實。我國目前只有中華慈善總會與中國紅十字會等7家慈善機構是捐贈全額免稅的慈善組織。也就是說,只有極少數慈善機構獲得了政府的特別許可,有權開出能得到政府財政部門認可的捐贈證明。這種壟斷格局,成為慈善事業依附于政府,難以向廣度和深度發展的主要障礙。
四是慈善組織自身亦存在著不適應發展需要的弱點。部分慈善機構的組織建設還不規范,慈善募捐的方式缺乏足夠的吸引力,慈善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還有待提高,慈善組織的運行還缺乏透明度并接收社會監督,慈善公益系統的自律還有待強化。
為使我國的慈善機制走向完善,對照我國傳統的以及國外的作法,有如下三個目標是需要努力去達到的:
一是使慈善完全走向民間。中國古代和近代,辦慈善完全是民間的事,政府只處在倡導、扶持和保護的位置。國外也是一樣,美國經過100多年的實踐,有著成功的辦理慈善事業的經驗。那就是私人公益事業的廣泛興起,即讓有錢的人捐出自己富余的錢來,享受免稅的優惠政策,去做有益于社會和人群的事。慈善完全民間化有一個好處,就是吸收捐款容易。在國外,如果聽說慈善是官方在辦,那民間的個人與團體是不愿意捐款的。另外,由官方去辦慈善,人們也有些不放心,擔心所捐的款項是否真正用于了慈善。這種心理在目前中國人中間也是普遍存在的。我國因為慈善事業剛起步不久,尚處于一種官辦的狀態,即無論全國的中華慈善總會還是各省各市的慈善會,都是附設于民政部門,這作為臨時性的扶持是可以的,但這不符合辦慈善的宗旨與發展方向。
二是允許和鼓勵民間廣泛設立慈善團體和機構。慈善事業要發展和在社會需要中充分發揮作用,不能只有一家或幾家,應當有許多,有一大批才行。中國近代史上全國各地有數不清的慈善團體和機構,既有中國人自辦的(包括紳商各界以及宗教團體),也有外國人創辦的(包括傳教士和領事)。如果創辦的團體多,各團體都通過自己的途徑去吸收捐款,比單純一個或幾個團體吸收的款項自然要廣泛得多。同時允許廣泛設立慈善團體,也可以充分調動人們辦慈善的積極性。特別是對于那些資力雄厚的大富翁,讓其擔任某個慈善團體的會長或董事長,會更加增添他們對于社會的責任感,這樣的成功的范例在中國近代史上也有很多。中國近代史上天災人禍可以說達到了極點,然而絕大多數的人們最終能夠從死亡線上走過來,其中主要依靠的并不是當時的政府,而是社會上大批的慈善家和慈善機構的救助。
當然,慈善團體機構過多,各自去募款和救災扶貧,會難免有重復和偏輕偏重的現象。借鑒中國近代史上成功的作法,是政府出面立法規范募款和捐助行為,全國成立慈善團體聯合總會,各省也相應成立聯合分會,由各慈善家分任各會長與副會長等職,平時多所聯系,每年或間隔一二年召開慈善團體聯合會議或慈善領袖會議,交流情況,總結經驗,在發生災害的時候,統一調配,實施賑救,這樣做會有很好的效果。
三是參與辦理慈善的職任人員應當是義務的。慈善既然是一種無私奉獻的高尚行為,那么,和捐獻者一樣,參與辦理慈善的職任人員也應當是義務的。即不向慈善團體收取任何報酬(指不取薪水,但為慈善事業去調查、放賑等等公務差遣,可由慈善團體開支)。中國民間向來有這樣一句話:“有錢出錢,無錢出力”,那些沒有錢捐獻的人,就可以通過出力這種方式,即幫助慈善機構、團體去干一些具體的公務,做“義工”,以此來表現自己對于慈善的熱心與真誠。當然,愿意出錢又愿意出力的人,是更為可貴的
如果說上述三個目標能夠達到,那么慈善的機制應當說基本完善。哪么政府做什么?政府還是站在重視和支持的立場,第一是為慈善事業的發展制定有利的政策和法律;第二是對所有的慈善機構進行正確的引導與監管;第三是對慈善事業進行廣泛的宣傳;第四是對優秀的慈善人物和機構進行表彰;第五是采取一切措施在全社會營造人人向善的良好氛圍。如果是這樣做了,我想我們的慈善事業發展必將會是另一番興旺發達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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