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務員申論熱點時評:醉駕入刑
2011年 申論熱點“醉駕入刑” 2011年 申論熱點“醉駕入刑”面前 公務員不能例外。
醉駕一旦入刑,就成了國家法律中最嚴厲的禁止性規范, 公務員法所規定的公務員第一項義 務便是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若是最底線的法律要求都做不到,將其清除出公務員隊伍也就 沒有什么惋惜和冤枉的。 媒體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二次審議《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其中的“醉駕一律 入罪”條款,引發了常委委員們的熱議。 有委員認為,只要醉駕就處刑,不分任何情節,打擊面過寬,建議加上“情節嚴重”適 當限制;最吸引公眾注意的是,有委員提出,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后一般都 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后果很嚴重,可否給予一定的過渡規定。 委員提出的“打擊面過寬”問題, 換一種說法, 可能就是對是否要動用刑法去打擊酒駕 的疑問。的確,法諺有云:刑罰是一把雙刃劍,用之不當,國家和人民兩受其害。能用民事、 行政的方法解決的問題, 絕不動用刑罰, 刑罰要在公民自由和法益保護兩者之間反復權衡利 弊的基礎上慎重作出抉擇。但是,醉駕一律入刑,就是認真權衡利弊后的正確選擇,值得贊 同。 草案沒有規定酒后駕駛一律處刑,即保持了刑法的克制性。因為一般的酒后駕駛,會被 吊扣一定時期的駕駛證和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只要執法嚴格,就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不必 動用刑罰。 而醉酒駕駛則產生了質的變化, 它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置于一個十分危險的 狀態,處以刑罰符合人們的合理預期,某中央媒體近日在人群中進行的隨機調查,大多數人 都贊同醉駕入刑即是證明。 實踐還告訴人們,運用民事、行政的方法處理醉駕行為,實際效果確實很不理想,醉駕 引發的惡性交通事故此起彼伏,已經引起了社會的高度擔憂。醉酒的適時入刑,正是好鋼用 到了刀刃上的表現。 當然,必須確定一個客觀的醉駕認定標準。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人血液 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百毫升就作醉酒認定。酒精含量的具體數額可以再討論調整,但這 種判定方式還是比較客觀,值得采納。 醉駕在法理層面上, 究竟應當認定為故意行為還是過失行為也有爭議。 但駕駛員在明知 醉酒危害公共安全時還放任自己去過量飲酒, 無疑屬于故意犯罪, 在刑法理論上就屬于危險 犯。如此判定,才能給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一個有效保障。 至于有委員建議的加上“情節嚴重”, 則容易給法律留下漏洞。 因為醉駕本身就是非常
嚴重的情節,這四個字一加,便為有權有勢者大開方便之門,實施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而委員提出的公務員一旦醉駕入刑,便會同時遭到開除公職的處分,過于嚴重,也不是 完全沒有道理。培養一名公務員的確很不容易,若某公務員其他方面都優秀,僅僅一次醉駕 即被清除出公務員隊伍, 公務員個人利益和公共管理利益兩受其損, 這樣立法的執法成本是 否有些過高,確實應當考慮。 但“醉駕一律入刑”具有充分的正當性, 在這一語境下再來考慮同情公務員的觀點, 其 理由就顯然微不足道了。 憲法確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大的道理, 而且這還是落實公務 員法的必然要求。因為醉駕一旦入刑,就成了國家法律中最嚴厲的禁止性規范,公務員法所 規定的公務員第一項義務便是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若是最底線的法律要求都做不到, 將其 清除出公務員隊伍也就沒有什么惋惜和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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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的情節,這四個字一加,便為有權有勢者大開方便之門,實施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而委員提出的公務員一旦醉駕入刑,便會同時遭到開除公職的處分,過于嚴重,也不是 完全沒有道理。培養一名公務員的確很不容易,若某公務員其他方面都優秀,僅僅一次醉駕 即被清除出公務員隊伍, 公務員個人利益和公共管理利益兩受其損, 這樣立法的執法成本是 否有些過高,確實應當考慮。 但“醉駕一律入刑”具有充分的正當性, 在這一語境下再來考慮同情公務員的觀點, 其 理由就顯然微不足道了。 憲法確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大的道理, 而且這還是落實公務 員法的必然要求。因為醉駕一旦入刑,就成了國家法律中最嚴厲的禁止性規范,公務員法所 規定的公務員第一項義務便是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若是最底線的法律要求都做不到, 將其 清除出公務員隊伍也就沒有什么惋惜和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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