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鎮海區開發培養高技能人才實施辦法
關于印發《寧波市鎮海區開發培養高技能人才實施辦法》的通知(鎮人社發〔2012〕100號)
各鎮(街道)、管委會,區屬各有關單位:為進一步提升我區勞動者職業技能素質,加快我區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特制定《寧波市鎮海區開發培養高技能人才實施辦法》。
寧波市鎮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鎮海區財政局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寧波市鎮海區開發培養高技能人才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我區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素質,加快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關于大力推進人才優先開發實施細則的通知》(鎮政辦發〔2012〕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技能培訓補助
第二條 根據我區產業轉型升級對高技能人才的需要,開發培養高技能人才。對本區戶籍符合補助條件的各類對象參加技能培訓并取得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分別按1500元、2000元、25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培訓費金額低于補助標準的,按實補助。
區屬企業在職職工參加部分緊缺技術工種的技能培訓,并取得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分別按1500元、2000元、25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培訓費金額低于補助標準的,按實補助。其他工種按原有文件標準執行。
根據我區主導產業發展和勞動力市場用工需求,暫定緊缺工種為:化工總控工、化工分析工、化工檢驗工、化工儀表維修工、化工檢修鉗工、化工檢修電工、加工中心操作工、數控車工、數控銑工、車工、銑工、磨工、焊工、鉗工、電子設備裝接工、人力資源管理師、物流師、采購師、營銷師、中式烹調師、中(西)式面點師、餐飲(客房)服務員、汽車修理工、服裝制作工、紡織針織染色工、織布工、維修電工、安裝起重工、安裝電工、裝飾美工、制圖員、廣告設計、計算機程序設計員、商務策劃師、會展策劃師、動畫繪制員等工種。
緊缺工種由區人力社保局按照有關規定不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申請補助的技能培訓原則上應在我區定點培訓機構進行。如我區定點培訓機構無條件開辦,需要到其他培訓機構培訓的,須事先經鎮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區人力社保局)同意,并開具同意外出培訓證明,未經同意的不能享受培訓補貼。
第四條 技能培訓補貼由定點培訓機構統一申報,其中外出培訓的由個人申報,申報流程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技能津貼
第五條 對在生產或管理一線上的技師、高級技師,與區屬非公企業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分別給予每年3000元、5000元的技能津貼。
第六條 技能津貼由企業負責推薦并申報辦理,享受對象為在企業內公認的優秀高技能人才,應具有較高技能水平、在生產實踐中能解決技術難題或對企業技術革新作出過貢獻,其所持職業資格證書上的工種須與現職崗位對口(具體崗位工種參照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工種)。技能人才集中的重點企業每年可申報高級技師不超過10名、技師不超過20名,其他企業每年可申報高級技師不超過5名、技師不超過10名。
第七條 申報條件。
1. 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包括續訂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在區屬企業內流動的),并在企業服務至少滿1年的,
2. 企業為其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或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 申報材料。
1.鎮海區高技能人才技能津貼申報表(一式三份),同時上報電子稿;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3.《勞動合同》及其復印件;
4.社保參保證明原件;
5.享受對象身份證復件;
6.技師或高級技師證書及其復印件;
7.區人力社保局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申報時間。
每年辦理一次,時間為次年的一月份。
其他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經批準建立鎮海區技能大師工作室的企業,區級財政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建立寧波市技能大師工作室的企業,由市級財政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資金專項用于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區勞動力整體素質和技能水平,展示技能培訓成果,每三年舉辦一次全區職業技能比武大賽。對在大賽中獲得各工種前三名的選手,頒發榮譽證書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的同時,按有關規定直接晉升職業資格,其中理論實操成績均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競賽工種的上一等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對其他理論及實操成績合格的選手,獲得相應競賽等級工種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采取引進、合作辦學等多種方式,吸引優質培訓機構特別是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落戶鎮海,挖掘和拓展適應我區經濟發展的中高層次培訓項目,提升技能培訓層次和水平。對每年培養高技能人才達到一定數量的培訓機構,按績效考核的結果,給予5萬元以內的獎勵。
附 則
第十三條 職業技能培訓補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享受過任一培訓補貼的,當年年度內不可再享受其他職業培訓補貼項目。
第十四條 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應密切配合,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管理措施,確保補貼資金安全、有效運行。
企業(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政策資金、違反規定使用政策資金的,政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全額追回補助獎勵資金,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取消其五年內申報政策資格。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社保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22日起實施。暫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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