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半月談》第16期
申論考試尤其注重對考生理解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的考查,而這也是考生僅通過做題難以取得申論高分的原因。因此,考生唯有提高以上幾方面的能力,才能達到提高申論成績的目的。能力的提高離不開知識的積累,考生可通過多看、多聽來達到積累申論寫作素材的目的。
半月談一直是考生最為關注的話題,浙江公務員考試網(ww.zjgwyw.org)將每期按時更新,還請考生注意查看?忌山Y合2014年浙江公務員考試提前復習教材復習備考。為方便查看內容,可將本站添加收藏(Ctrl+D)。本期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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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謹防跑偏
7月底,國務院常務會議做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的最新部署,意義深遠。這不僅是惠及民生的重大舉措,也是深化社會領域改革的關鍵之舉,更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下一步,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各地還需謹防跑偏。
近年來,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實踐中,各地積極探索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一方面下大力氣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將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交由社會力量承擔:另一方面積極培育發展社會組織,以購買服務的方式推動社會組織參與公共事務。實踐證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將政府“不能做”“不便做”和“做不好”的公共服務事項轉移給社會組織承擔,不但有助于政府轉變職能,使群眾得到更多便利和實惠,同時也為社會組織的發展帶來了更加廣闊的空間。下一步,我們需把握好幾個關鍵問題。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要明確購買公共服務的邊界。各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只是公共服務提供方式的改變,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的過程中,要處理好購買服務與政府職能轉變的關系,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借購買公共服務之名,向社會甩“包袱”,出現對政府有利的事情不想很快交出去、對政府無利的事情想很快交出去的情況。地方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后,原來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務,變成由社會力量提供,但這時地方政府不是沒有了責任,他們需要對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進行嚴格的過程監管和效果評估。
首先必須厘清哪些是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務事項。為此,各地應加快研究和制定“政府轉移職能目錄”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以政策法規的形式將購買服務的邊界予以明確。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要以讓群眾享受優質高效公共服務為目的。為防止社會力量為利潤而犧牲服務質量,政府必須把好資質確認和公信力評價的入口關,對承接主體實行優勝劣汰,保證將相關公共服務事項交由具備條件、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等承擔,讓人民群眾享受到豐富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購買服務的本質在于用市場化方式提供公共服務,市場化的核心要件包括公開透明、平等競爭等。因此無論是委托、承包還是采購,都應該以市場化方式進行。這就是說,在購買過程中應該有充分的競爭、討價還價、價格選擇等,即便是“委托”這種非競爭性的方式,承擔服務的對象也應是經過充分市場競爭“過濾”下來的有良好社會聲譽的社會組織,“委托”過程中也應有充分的定價談判。
在各地的探索中,曾經出現一些地方政府機構直接委托其下屬的非營利組織,或者組建非營利組織直接管理并委托服務的情況。對此我們必須明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歸根結底是一種契約式的市場行為,而絕非“上對下”的行政行為。
我們在未來的工作中應進一步制定嚴格的招標、評估、監督的法規制度,對采購過程進行動態管理,還應建立充分的政府采購公共服務的信息公開制度,實現第三方獨立機構監督、媒體和公眾監督。要防止暗箱操作,杜絕購買服務過程中的利益輸送和不正當的關聯交易。
與一般性政府采購不同的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直接受益人不是政府自身,而是社會公眾。因此,“購買”的資金更應納入嚴格的公共預算管理。目前,各地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預算資金、彩票收益金和其他預算外資金。我們要堅持嚴格的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管理,統籌安排,以事定費,確保購買資金及時到位。同時各地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規模應該保持一個穩定的水平,使得資金投入與當地的經濟、社會組織發展水平等相匹配,把有限的資金用到群眾最需要的地方。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還要堅持漸進和同步的原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是一種復雜的公共服務提供新機制,各地購買公共服務應是一個不斷學習和漸進提升的過程。我們既要防止因資金配套不到位而導致的“上熱下冷”,也要防止一些地區和部門由從財政分錢的邏輯出發一哄而上。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要與建設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制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以及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同步推進,要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購買服務,努力建構政府與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領域的合作共贏關系。同時要有效保障社會組織的獨立性,防止地方政府借購買服務“收編”社會組織。最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也要與加快政府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同步推進,通過購買服務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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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半月談》第15期
近年來,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實踐中,各地積極探索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一方面下大力氣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將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交由社會力量承擔:另一方面積極培育發展社會組織,以購買服務的方式推動社會組織參與公共事務。實踐證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將政府“不能做”“不便做”和“做不好”的公共服務事項轉移給社會組織承擔,不但有助于政府轉變職能,使群眾得到更多便利和實惠,同時也為社會組織的發展帶來了更加廣闊的空間。下一步,我們需把握好幾個關鍵問題。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要明確購買公共服務的邊界。各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只是公共服務提供方式的改變,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的過程中,要處理好購買服務與政府職能轉變的關系,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借購買公共服務之名,向社會甩“包袱”,出現對政府有利的事情不想很快交出去、對政府無利的事情想很快交出去的情況。地方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后,原來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務,變成由社會力量提供,但這時地方政府不是沒有了責任,他們需要對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進行嚴格的過程監管和效果評估。
首先必須厘清哪些是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務事項。為此,各地應加快研究和制定“政府轉移職能目錄”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以政策法規的形式將購買服務的邊界予以明確。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要以讓群眾享受優質高效公共服務為目的。為防止社會力量為利潤而犧牲服務質量,政府必須把好資質確認和公信力評價的入口關,對承接主體實行優勝劣汰,保證將相關公共服務事項交由具備條件、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機構和企業等承擔,讓人民群眾享受到豐富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購買服務的本質在于用市場化方式提供公共服務,市場化的核心要件包括公開透明、平等競爭等。因此無論是委托、承包還是采購,都應該以市場化方式進行。這就是說,在購買過程中應該有充分的競爭、討價還價、價格選擇等,即便是“委托”這種非競爭性的方式,承擔服務的對象也應是經過充分市場競爭“過濾”下來的有良好社會聲譽的社會組織,“委托”過程中也應有充分的定價談判。
在各地的探索中,曾經出現一些地方政府機構直接委托其下屬的非營利組織,或者組建非營利組織直接管理并委托服務的情況。對此我們必須明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歸根結底是一種契約式的市場行為,而絕非“上對下”的行政行為。
我們在未來的工作中應進一步制定嚴格的招標、評估、監督的法規制度,對采購過程進行動態管理,還應建立充分的政府采購公共服務的信息公開制度,實現第三方獨立機構監督、媒體和公眾監督。要防止暗箱操作,杜絕購買服務過程中的利益輸送和不正當的關聯交易。
與一般性政府采購不同的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直接受益人不是政府自身,而是社會公眾。因此,“購買”的資金更應納入嚴格的公共預算管理。目前,各地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預算資金、彩票收益金和其他預算外資金。我們要堅持嚴格的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管理,統籌安排,以事定費,確保購買資金及時到位。同時各地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資金規模應該保持一個穩定的水平,使得資金投入與當地的經濟、社會組織發展水平等相匹配,把有限的資金用到群眾最需要的地方。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還要堅持漸進和同步的原則。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是一種復雜的公共服務提供新機制,各地購買公共服務應是一個不斷學習和漸進提升的過程。我們既要防止因資金配套不到位而導致的“上熱下冷”,也要防止一些地區和部門由從財政分錢的邏輯出發一哄而上。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要與建設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制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以及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同步推進,要鼓勵社會組織參與購買服務,努力建構政府與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領域的合作共贏關系。同時要有效保障社會組織的獨立性,防止地方政府借購買服務“收編”社會組織。最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也要與加快政府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同步推進,通過購買服務進一步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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