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將人事考試違紀違規考生信息納入人事考試信用體系通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浙人社發〔2014〕140號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將人事考試中違紀違規考生信息納入人事考試信用體系的通知
各市和義烏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營造良好的誠信考試環境,根據《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指導目錄(2014 版)》(浙信發〔2014〕2 號)要求,經研究決定,從2014年10月開始,在浙江信用網公布人事考試中違紀違規考生信息。浙江公務員考試網(http://ww.zjgwyw.org/)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入人事考試不誠信行為的范圍
(一)公務員錄用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六條第(五)項、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違紀違規行為(詳見附件 1)。
(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六條第(七)項、第七條規定的違紀違規行為(同上)。
(三)其他人事考試:《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三條第(一)項第 7 點、第 9 點,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違紀違規行為(同上)。
二、處理程序
在各市設考點的考試,各市人事考試辦公室須在考試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意見(附件 2)和考場情況記錄單掃描件電子版上報省人事考試辦公室,省人事考試辦公室統一審核后于 5 個工作日內在浙江省人事考試網的“誠信記錄”欄目公布擬處理意見。應試人員自擬處理意見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陳述和申辯的,各地須在 10 個工作日內寄送《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把納入誠信體系的人事考試違紀考生信息(附件 3)上報省人事考試辦公室,由浙江省信用中心統一在浙江信用網公布。應試人員在 5 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按相應規定的程序辦理。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視人事考試信用體系的建設,嚴格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 — 2 —規行為處理規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違紀違規行為,做到合理合規,準確無誤。如有疑問,請及時聯系省人事考試辦公室。
電話:0571—88395086,郵箱:17668594@ qq. com。
附件:
1. 人事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具體范圍
2. 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意見表
3. 人事考試違紀信息(納入信用體系)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1
人事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具體范圍
一、公務員錄用考試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六條第(五)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第七條第(一)至(四)項: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第(一)至(三)項:
(一)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六條第(七)項: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第七條第(一)至(九)項: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其他人事考試
《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三條第(一)項
第 7 點: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第 9 點: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紙),或將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第(二)項第 1 至 4 點:
1. 抄襲、協助抄襲的;
2. 互相傳遞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等的;
3. 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 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項第 1 至 5 點:
1. 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2. 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 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聽、接收或發送考試信息的;
4. 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5.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四)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的;偽造、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
附件 2
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意見表
單位名稱(蓋章) 日期:
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號 | 準考證號 | 工作單位 | 考試名稱 | 違紀違規行為 | 處理意見 |
---|---|---|---|---|---|---|---|
點擊分享此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