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務員考察新細則:嚴重違反家庭美德不得做公務員
浙江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等日前對《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2008年3月頒布,以下簡稱“細則”)相關條款進行了修訂。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細則》提出,嚴重違反家庭美德、公仆意識差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新的《細則》指出,考察中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相比此前增加諸多具體內容,包括曾被開除公職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曾被開除黨、團籍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等等。
此外,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差,也屬于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
2011年施行的《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指出,要大力倡導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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