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公務員錄用 4種情形不宜錄用為公務員
日前,浙江省根據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對《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作了修訂,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細則,將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重新進行歸類,分為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未達到公務員基本素質標準,有公務員職業應當禁止的行為的;曾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情形等4項。而新修訂的細則對每種情形都做了明確和詳細規定。
新修訂的第四章第十五條中的第(五)項,從原先的“對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招錄機關應書面通知本人,并應告知其對考察結論如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改為“對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招錄機關應書面通知本人。考察對象對考察結果有異議時,考察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單位)應當進行復核,并做出復核結論”。
省人力社保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進一步規范了我省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增強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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