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公務員考試報名要求
截止發稿2016年浙江公務員考試報名要求尚未公布,2016年浙江公務員考試預計3月左右啟動,屆時浙江公務員考試網(http://ww.zjgwyw.org/)將及時發布2016年浙江公務員考試報名要求。歷年來浙江公務員考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考生可結合浙江公務員考試通用教材備考。
目前考生可參考2015年浙江公務員考試報名要求。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報考省級機關或省屬單位: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5年3月16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研究生畢業并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3)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畢業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本科畢業生。
生源地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5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
(1)參加我省“選聘到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簡稱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且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人員;
(2)參加團中央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我省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簡稱“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且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上述(1)、(2)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后,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其中2010年以前已不在服務崗位的,期限為2011-2015年,依此類推。
3.市級機關(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參照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執行。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各地公告。
4.縣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各地公告。
5.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分為“崗位1”和“崗位2”。“崗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其范圍和對象與縣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相同;“崗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或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崗位1”報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崗位2”)。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各地公告。
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詳見當地公告。
鄉鎮(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設區的市范圍內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經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錄取進入普通高校學習,且取得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當年或在校期間參軍入伍,現已退出現役的人員,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詳見各地公告。
6.市以下各級機關其他職位的招考范圍和對象見各地公告。
7.具有公務員身份累計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屬于《關于修訂〈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149號)第一條規定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定十三類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優秀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
2.報考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崗位2”職位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3.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的,要求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
4.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30周歲(198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18至35周歲(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報考公安機關法醫(獄醫)職位、報考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獄醫和心理矯正職位的,年齡18至35周歲(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體能測評達標。
5.報考各級共青團組織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28周歲(1986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
6.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農村、縣級以下機關(含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或曾在軍隊團級以下單位服役、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時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計算統一截止到2015年3月16日。
7.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機關法律職位的,應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報考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C類資格證書人員,僅限于報考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參加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也可以報考。
在2015年2月28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并取得畢業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相關文章
目前考生可參考2015年浙江公務員考試報名要求。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報考省級機關或省屬單位: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5年3月16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
(2)研究生畢業并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3)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畢業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本科畢業生。
生源地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5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
(1)參加我省“選聘到村(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簡稱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且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人員;
(2)參加團中央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和我省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簡稱“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稱職以上,且累計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
上述(1)、(2)人員離開服務崗位后,享受定向考錄政策的期限為5年,其中2010年以前已不在服務崗位的,期限為2011-2015年,依此類推。
3.市級機關(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參照省級機關和省屬單位執行。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各地公告。
4.縣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各地公告。
5.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分為“崗位1”和“崗位2”。“崗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其范圍和對象與縣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相同;“崗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各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或現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崗位1”報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崗位2”)。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各地公告。
鄉鎮(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詳見當地公告。
鄉鎮(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設區的市范圍內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經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錄取進入普通高校學習,且取得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當年或在校期間參軍入伍,現已退出現役的人員,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詳見各地公告。
6.市以下各級機關其他職位的招考范圍和對象見各地公告。
7.具有公務員身份累計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屬于《關于修訂〈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149號)第一條規定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審工作實施細則》(浙公通字〔2008〕60號)第十條規定十三類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優秀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
2.報考鄉鎮機關面向優秀村干部“崗位2”職位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3.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的,要求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
4.報考法院、檢察院、公安、林業、司法行政等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30周歲(198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18至35周歲(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報考公安機關法醫(獄醫)職位、報考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獄醫和心理矯正職位的,年齡18至35周歲(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
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體能測評達標。
5.報考各級共青團組織職位的,要求年齡18至28周歲(1986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
6.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農村、縣級以下機關(含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或曾在軍隊團級以下單位服役、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時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計算統一截止到2015年3月16日。
7.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機關法律職位的,應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報考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C類資格證書人員,僅限于報考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參加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也可以報考。
在2015年2月28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并取得畢業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點擊分享此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