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政法干警民法邏輯思維如何修煉
對于每年的政法干警類考試,民法不僅是獨立考查的科目,而且比重也達到了百分之五十之多,所以經常有人說到“得民法者得天下”,的確,民法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但是由于民法內容較多,所以很多考生反映自己已經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記憶。對于法律,無論是民法,刑法還是其他的實體法律,并不是純粹靠記憶的學科,法律中蘊含著非常豐富的邏輯知識,所以,浙江公務員考試網提醒各位考生,在學習過程中,如果能更注重邏輯思維的培養,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對于民法整體來說,分為以下兩大部分,總論和分論,總論主要先介紹了民法的概念(這是學習任何一部法律首先要了解的內容),民法的基本原則(后續具體學習民法規則的一個指導),民事法律關系(民法中最重要的關系),自然人、法人、合伙(這三部分都是在講解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民事行為(重點在于民事行為的效力問題),代理(代理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行為)、時效;分論分為以下部分,物權,債權,人身權,繼承權,廣義的民法,在分論部分還包括知識產權。
對于民法來說,對于總論的把握很關鍵,總論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對于民法原則的把握,對于理解分則的具體表述,有很大的幫助作用。而總論中的民事主體,代理制度,時效制度又是常考的內容,必須予以足夠重視。
通過兩道題,我們來看下民法的復習中如何體現邏輯思維的。
例題1.孫某委托吳某為代理人購買一批貨物,吳某的下列行為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是:( )
A.吳某生重病,停止了購買貨物事宜,并通知了孫某
B.及時將購買貨物過程中的情況報告給孫某
C.經孫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辦理購買貨物事宜
D.與陸某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入一批貨物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知識點擴展】本題考查民法中代理權行使的禁止事項。民法中禁止代理權濫用,而濫用代理權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為相對人實施同一民事法律行為,如甲代理乙和甲本人簽訂合同;第二,雙方代理,雙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來從事同一民事法律行為,如律師代理原被告雙方訴訟的;第三,惡意串通代理,惡意串通代理指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例題2.張某11歲,小學五年級學生,經常在其學校門口的小賣部買零食和一些學習用品,部分賒賬,年終時共欠小賣部340元,小賣部老板拿著帳單要求張某父親付款,遭到張某父親拒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無需賠償
B.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付款
C.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賠償
D.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應當由其自己付款,不應當由其父親付款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11歲的張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應該屬于他可以進行的“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由此可見,張某的行為屬于合法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張某的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付款。由上可見,張某的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付款 ,所以,正確答案是B。
通過以上兩道真題,可以看出民法的復習應注意法條和理論相結合。對于法條的準確理解,便于答題,而對法條的準確理解,又源于對于理論知識的掌握和應用。對于廣大考生來說,要注意學和練相結合,來從宏觀和微觀把握一個個知識點。注重邏輯思維的培養和形成不僅對日常生活和工作更有益處,同時,也有別于簡單的死記硬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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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1.孫某委托吳某為代理人購買一批貨物,吳某的下列行為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是:( )
A.吳某生重病,停止了購買貨物事宜,并通知了孫某
B.及時將購買貨物過程中的情況報告給孫某
C.經孫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辦理購買貨物事宜
D.與陸某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入一批貨物
【答案】D
【解析】《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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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2.張某11歲,小學五年級學生,經常在其學校門口的小賣部買零食和一些學習用品,部分賒賬,年終時共欠小賣部340元,小賣部老板拿著帳單要求張某父親付款,遭到張某父親拒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無需賠償
B.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付款
C.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賠償
D.張某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應當由其自己付款,不應當由其父親付款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11歲的張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應該屬于他可以進行的“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由此可見,張某的行為屬于合法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張某的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付款。由上可見,張某的購買零食和學習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民事行為,其父親作為監護人應當付款 ,所以,正確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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