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販賣公民信息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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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某網絡公司經營一個網店管理數據平臺,該公司員工李某通過大數據平臺分析、篩選,利用職務之便從海量信息中剝離出數千條有價值公民信息,輕松月入萬元。日前,嘉定警方破獲一起非法出售公民信息案。目前,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信息販子李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公開販賣獲取暴利,令人震驚。特別是,這起案件涉及數千條有價值的個人信息,表明已造成數千人個人隱私泄露,有的甚至已被非法利用。可以預料,如果該信息販子未能被警方及時抓獲,將會有更多的人深受其害。因此,李某因販賣公民信息被刑拘,具有樣本意義。
然而,這起非法獲取、販賣公民信息案的發生,再次拷問個人信息安全。在我國,由于《個人信息保護法》遲遲不能付諸實施,而其他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規定又過于繁雜和籠統,且只限于規范侵犯個人信息造成后果的行為,震懾、打擊力度不大,造成個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現象泛濫成災。比如,孩子剛出生,就有人打電話推薦奶粉、尿不濕、百日照等;購的新房尚未交付,就有人打電話詢問是否需要裝潢;剛買了一輛新車,就有人打電話推銷各類保險……這些,都是個人信息外泄造成的。
相形之下,一些發達國家在個人信息保護上有可借鑒的地方。比如,美國保護隱私權的法案,早在1974年就已通過生效,之后,又有《財務隱私權法》、《家庭教育權利及隱私法》等不斷補充進來,美國各州還制定了一些保護本州公民隱私的細化法律。
因此,在吸取別的國家有益經驗的同時,我國也應加快建立完善統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護法,通過建立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侵害補償和懲罰機制,設置監督機構等方式,為公民信息上一道“保險栓”。再者,應對公民個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密等問題制定詳細規定。在信息采集的源頭方面,對采集主體設定門檻,規定必須在事先履行核準和登記程序等。同時,實行群防群治,完善舉報機制,強化懲戒措施,提高違法成本。 閱讀此文的人還閱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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