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保護野生動物不宜機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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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野生動物不宜機械司法
由于在跨省巡演過程中未給同行的老虎、獅子、黑熊、獼猴辦理相關運輸手續,河北省東光縣國豪馬戲雜技藝術團團長、執行團長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8年。近日,這起案件引發社會關注及輿論討論。河北省有關方面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國雜技家協會將介入調查,“若真正違法我們認同,若是犯錯或知識方面不健全導致這個結局,我們會向上級部門反映”。
的確,涉案馬戲團即便持有飼養證、表演證,但在沒有運輸證的情況下將瀕危動物運輸至異地演出,也已經構成違法。對于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野生動物保護法》有著明確規定,立法初衷正在于保護和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建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對野生動物進行異地搬遷,將改變這些動物早已熟悉的生存狀態,使其健康甚至存活遭到威脅,這是嚴格管理野生動物運輸的根據。該法規定,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批準,違反規定的,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同時,刑法也規定,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兩部法律的規定一方面確立了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行為的違法性,另一方面也傳遞出一個信息,即對相關行為存在著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兩個層面的處罰,兩種不同性質的處罰形式不能互相代替。
關于該罪,刑法專家張明楷教授有過一段經典論述,“認定本罪時,需要特別注意行為是否侵害或者威脅了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而不能形式化地認定本罪。例如動物園管理者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將老虎送往外地交配,不能認定該罪”。而何秉松教授也論述道,該罪“一般具有非法利益的目的”。
遺憾的是,當前的司法解釋對于該罪施以了較為嚴苛的規定,只要運輸兩種以上動物數個以上,一般就構成了情節嚴重乃至情節特別嚴重,并未考慮行為人的運輸目的、運輸方式及損害后果。結合謙抑性刑法精神與立法初衷,筆者以為構成犯罪的運輸行為應限定為以出售或其他非法目的進行運輸,在運輸過程有虐待動物行為,未盡合理義務導致野生動物傷亡等惡劣情形,刑罰不宜擴大化。
以馬戲表演為例,如果只是未辦運輸證,沒有其他惡劣情節,那么以行政處罰為宜。畢竟,馬戲表演雖然也存在獲利情況,在運輸過程中也存在風險,但馬戲團本身有著較為專業的相關知識與技能,運輸行為也是出于推廣藝術與文化的目的,只要演出方式、保有方式恰當,反而有利于幫助觀眾近距離地接觸、了解動物,從而增強群眾保護動物的意識,有利于構建更為和諧的人與自然關系。
如果為了保護動物,施以嚴苛的法律甚至機械司法,顯然違背了立法初衷。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對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修改,進一步合理界定行政處罰和刑罰。另一方面,也應對珍稀動物的保有單位,進行更深入的普法宣傳和嚴格管理,從源頭上預防珍稀動物因運輸不善而招致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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