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婚姻法“二十四條”漏洞應盡快補上
本期為各位考生帶來了2017年浙江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婚姻法“二十四條”漏洞應盡快補上。浙江公務員考試中,申論是最能拉開考生成績的一門科目,積累對于申論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浙江公務員考試網(wǎng)溫馨提示考生閱讀下文,相信能給考生帶來一定的幫助。
更多浙江公務員考試申論技巧詳見 2017年浙江公務員考試通用教材
仔細研讀下文>>>2017年浙江公務員考試申論熱點:婚姻法“二十四條”漏洞應盡快補上
婚姻法“二十四條”漏洞應盡快補上
據(jù)《中國青年報》報道,福建泉州人王錦蘭離婚后不久,法院送傳票的人登門造訪,她忽然成了欠人錢財?shù)谋桓妗=拥絺髌钡耐蹂\蘭氣憤地打電話質問前夫,前夫也不隱瞞,承認曾幫父親向人借過300多萬元。王錦蘭并沒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說她對前夫的借債不知情,也沒花他們借來的錢,官司一定能贏。判決書下來,她輸了,需要共同負擔債務。
法院判王錦蘭敗訴的依據(jù),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此即民間所指的婚姻法“二十四條”。
近年來,夫妻一方尤其是離婚后的一方莫名其妙地“被負債”,需要為另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所負債務承擔償還責任的事件不斷出現(xiàn)。這種夫妻一方未必知情或受益,卻需要承擔債務的規(guī)定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債權人利益,但卻為夫妻一方惡意負債,侵占另一方財產埋下隱患。解決夫妻一方“被負債”尷尬,有必要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重新審視婚姻法“二十四條”,科學闡釋夫妻共同債務,平衡債權人與夫妻另一方利益。
按照婚姻法“二十四條”,凡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均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未在借據(jù)上簽字一方也應償還。除非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財產約定為AA制且債權人知情;或者能夠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所以這樣,主要是為保護債權人權益,避免夫妻為惡意逃債,合謀“假離婚”,將財產轉移給一方,將債務歸于另一方。如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即離婚,約定財產歸未舉債方,債務歸另一方,這樣一來,將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但是,這條規(guī)定可能導致夫妻一方“被負債”現(xiàn)象。如夫妻一方離婚時惡意借債或偽造債務,轉嫁責任,侵犯另一方利益。現(xiàn)實中,即將離婚者為多侵占財產,與親友串通,向其出具借條,虛構債務,甚至利用字跡的書寫時間難以鑒定的問題,在離婚后出具借條,將借款日期落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讓另一方負債,甚至陷入難以償還的無底洞。
應該說,婚姻法“二十四條”讓人防不勝防。一般來說,多數(shù)夫妻非常親密并彼此信任,很少有人想到另一方會背著自己借債。加之現(xiàn)代社會人們獨立性更強,社會交往更多,人際交往更復雜,很難有效防范“被借債”。一些渣男或渣女隨意借債或者虛構債務是分分鐘的事,但另一方正因為不知情,才不知道如何維護正當利益,也很難證明“借債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消極事實。
有必要糾偏婚姻法“二十四條”,避免讓不知情且未受益者“因婚負債”,甚至墜入巨額債務的深淵。不妨設立夫妻大額債務共同簽字制度,實踐中,金融機構均要求借款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民間借貸中,也可要求5萬元以上債務由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否則,債權人應證明該借貸用于夫妻共同開支或另一方知情,方可要求未簽字方共同償還。如此,既可避免以“假離婚”來損害債權人利益,又可減少“因婚負債”這一不正常現(xiàn)象。
點擊分享此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