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擬出臺新政 關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交流
浙江公務員考試網訊:日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就《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通知”擬規定,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在事業單位之間交流,不受事業單位類別、財政經費預算方式和保障比例的限制。

“通知”為交流人員設置了“門檻”。調入單位應有空缺編制和崗位,擬交流人員須符合相應崗位基本任職條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履職能力;擬交流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一般不予流動,高層次人才和特別優秀的專才可適當放寬年齡。同時,本省其他市和溫州各縣(市)向市本級和區屬事業單位流動的,一般應進行公開擇優選調,因工作特殊需要,經批準可進行商調。
那哪些人員不能交流呢?“通知”規定,試用期未滿,或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但在原單位工作不滿1年的;市本級(所屬事業單位從鄉鎮(街道)機關事業單位選聘人員,在鄉鎮(街道)工作不滿5年的;按照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交流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人事檔案涉嫌涂改造假,或者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身份(以下簡稱“三齡兩歷一身份”)等重要信息記載存疑的;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審查且尚未作出結論的;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交流。
值得注意的是,交流“不受限”僅適用于省內事業單位的人員流動。省外事業單位的人員新交流到市本級和區屬事業單位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只能是同類經費形式之間或全額向差額及差額向自收自支流動,交流到我市后再次交流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列入改制的事業單位,人員流動按改制有關規定執行。
另外,“通知”特別規定事業單位人員交流實行回避制度,要求加強事業單位人員交流公示制度,調入和調出單位均應通過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對擬交流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進行考察,核查其人事檔案,特別是“三齡兩歷一身份”等情況,并作出考察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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