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溫州事業單位這五類人才交流將不受單位類別的限制
浙江公務員考試網訊:近日,溫州市人力社保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的通知》(溫人社發[2018]168號)和《關于市屬和市級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選聘高層次緊缺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溫人社發[2018]170號)兩個文件。


《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的通知》主要是根據省人力社保廳2018年2月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交流的通知》(浙人社發〔2018〕24號)精神并在結合溫州市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基礎上擬制的。該政策出臺后將暢通流動渠道。
新政規定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交流,不受單位類別、財政經費預算方式和保障比例的限制,只要工作需要、人崗相適,均可以通過交流進入其他事業單位。
哪些人員不能交流?
1、試用期未滿,或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但在原單位工作不滿1年的;
2、市屬或市級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從鄉鎮(街道)機關事業單位選聘人員,在鄉鎮(街道)工作不滿5年的;
3、按照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交流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4、人事檔案涉嫌涂改造假,或者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身份(以下簡稱“三齡兩歷一身份”)等重要信息記載存疑的;
5、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審查且尚未作出結論的;
6、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等一般不得交流。
事業單位人員交流實行回避制度
凡與調入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人員,及曾任職的地方和單位的人員,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和隸屬關系,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向同級組織或人力社保部門備案,且不得聘任該單位人事、財務、經檢監察等崗位,以及與該單位及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未按規定進行事前報備的,不得啟動交流程序。
新政細化辦事流程
事業單位通過交流方式新進人員,應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隸屬關系,由主管部門報同級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
對辦理人員交流應報送的材料提出明確具體要求,尤其是對交流人員“三齡兩歷一身份”的核查意見和首次進入事業單位途徑的證明材料。并且下放管理權限,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對涉及同一主管部門管轄范圍內的事業單位之間或機關交流到事業單位的,簡化程序和申報材料,將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關于市屬和市級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選聘高層次緊缺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則是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人才新政40條中所提及的“鼓勵企事業單位引進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高層次人才”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該實施意見中明確事業單位聘用碩士研究生及高層次緊缺人才,一般采取公開選聘的方式,但有五類人員可以通過直接考核的方式:
如55歲以下A、B類人才;
50歲以下C、D類和正高級人才;
45歲以下副高5年以上人才;
40歲以下博士和35歲以下特殊需要的緊缺人才;
畢業2年以內的優秀或特別緊缺專業碩士研究生。
以上人員如原先在企業工作的,經所在企業書面同意,用人單位考核合格,可以直接選聘進入事業單位。
眾所周知,事業人員流向企業一直是暢通并鼓勵的,除離崗創業有關政策外,我市在2017年還設立了“創新發展研究院”,專門為事業單位到企業的人才服務。在此基礎上,此次我們出臺文件支持企業高層次緊缺人才流向事業單位,有利于形成一種良性的雙向流動機制,從此打通我市企業高層次緊缺人才向事業單位流動的體制性壁壘,進一步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引才環境。
文件的出臺將有助于打破束縛人才流動的體制性障礙,從而進一步規范人才流動秩序。
點擊分享此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