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公務員新擔當新作為
2019年6月1日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施行。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在堅持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同時,圍繞充分調動和激發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出新舉措。
一是健全考核評價機制。新增專項考核方式,規定考核指標根據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分別設置,著力解決一把尺子量到底問題。加強考核結果的使用,明確“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位、職務、職級、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進一步強化考核的“指揮棒”作用。
二是健全獎勵機制。規定公務員獎勵要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突出獎勵時效性;將“勇于擔當”作為獎勵的重要情形,樹立崇尚擔當作為的良好導向;規定“可以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公務員頒發紀念證書或者紀念章”,以進一步提升公務員的職業榮譽感。
三是完善權益保障機制。針對公務員工作任務重、壓力大,經常加班加點的情況,規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按照公務員養老等保險與社會保險相銜接的要求,對公務員的保險規定作了相應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申訴控告條款,明確公務員不因申請復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保障公務員提出批評、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明確規定不得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規定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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