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釋放嚴管公務員信號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是在原有基礎上的一種革新和完善,其主旨核心是鼓勵廣大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同時要嚴管干部。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要求,著力從嚴從實構建全方位、立體式、常態化的干部管理監督機制,實行“嚴”字當頭管干部。
嚴管鏈條更加完整。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管理的規定更加完善,新增專項考核,規定公務員考核指標應當根據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設置;增加監督管理公務員方面的內容,把監督作為從嚴管理公務員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法中予以明確;增加禁止性紀律規定,進一步扎牢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制度籠子,并與有關法律法規有機銜接。嚴管鏈條的完善,有利于全面監督公務員的行為,有利于提高公務員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
政治要求更加嚴格。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增加不得“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等禁止性規定。筆者認為,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突出了政治性,進一步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方面,要求廣大公務員必須做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明白人,時刻繃緊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這根弦。
監督管理更加嚴格。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增加了2條監督方面的規定,對任職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離職后從業限制規定等作了相應修改完善,增加了“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體現了對“關鍵少數”從嚴管理的要求。同時,還新增日常監督事項和自覺主動接受監督兩方面的規定,把監督作為從嚴管理公務員的一個重要環節予以明確。不但要求對公務員要實施入口管理、在職管理、出口管理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同時,也要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方面實施全方位的監督管理。
履職要求更加嚴格。針對“為官不為”問題,將“不擔當,不作為”列入不得違反的紀律行為。完善責令辭職規定,明確“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或者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從而督促其正確履行職責、積極有效作為。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細化了處分和辭退的情形,全面建立“優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選人用人機制,從而督促干部正確履行職責、積極有效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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