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事業人員,5年服務期未滿,如何調動工作或參加公務員考試
相對于公務員的五年服務期,事業人員的三年、五年服務期限,其實是合同約定,三方協議簽訂時規定的,相對來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有一定的自由度。按規定,事業人員在服務期內,不能改變服務對象,也不能辭職或者參加公務員考試,服務期滿后,如果考核合格,可以調劑編制使用,成為正式在編人員。這時候才可以自由調動、自由辭職,參加公務員或者其他考試。
但實際上,事業人員在服務期內,可以晉升管理崗位,這樣就等于可以改變服務崗位。或者在同類服務崗位之間可以調整,比如特崗教師可以在鄉鎮中小學之間調動,這是根據教學實際需要進行調整,沒有脫離基層教學崗位,同樣也不算違背合同。鄉鎮衛生院聘用的醫護人員也是同樣的,可以在衛生院之間調整使用。如果想調整回縣直事業單位,就有點困難了,一則是改變了服務對象,二則事業單位也是凡進必考,程序方面也是違規的。想進黨政機關,就更不可能了,公務員凡進必考,事業人員也沒有參加公選和遴選的資格,除非特批。
事業人員服務期未滿,如果想參加公務員考試,包括參加異地公務員崗位招考,首先就是要征得原單位同意。這不僅是合同規定,而且也是招考程序需要,原單位要在同意報考的表格上蓋章確認,不管怎么樣都是繞不過原單位這道關口的。如果服務期將滿,或者和原單位人事關系處理得比較好,這一關也許就好過一點。或者原單位嚴格按合同辦事,如果違約,按合同規定賠償,這個也可以接受,頂多是將合同規定的委培費、賠償金如數繳納,就可以恢復自由之身,錢能解決的問題都不是大問題。單位好說話的話,還可以在職參加考試,到最后面試前再辭職,保險系數更大。
如果單位不允許辭職,或者嚴格要求必須在服務期滿之后,才能參加考試,最好就偃旗息鼓,一邊工作一邊學習提高,積蓄力量,服務期滿后再做打算。千萬別和單位、和組織對抗,不僅沒有作用,白白費力,而且參加不了招考,原來的工作也干不下去,兩頭耽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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