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試用期內可不可以再考公務員?
公務員有試用期嗎?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第一次報考公務員的你一定要提前了解哦~今天浙江公務員考試網小編結合《公務員錄用規定》給大家科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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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核,并按照規定進行初任培訓。
第四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任職定級。
第四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試用期間發現新錄用公務員有不具備公務員條件、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不能勝任職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四十二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的人員名單,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取消錄用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停發工資、轉遞檔案以及轉接社會保險關系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問題】試用期內可不可以再考公務員?
答案是否定的。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所以申請取消錄用未獲批準前是不能再參加其他考試的。即使是偷偷報考了,但是取消錄用審批書是注明時間并存在檔案里,政審也會很容易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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